杨涛:严禁贿选也应防范权力干预基层选举
2009年06月02日 14:15新民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杨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京华时报》5月31日)

正如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所言,在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拉票贿选现在社会反映很强烈,选举当中暴力选举违法违规的也很多。”贿选和暴力选举已经成为基层民主选举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影响村级民主和村民自治的推进,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不过,《通知》在规范选举程序方面的一些规定要求,似乎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这里的“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就让人觉得比较难理解。何谓“加强审核把关”?如果仅仅是指对候选人的竞选提纲提出指导意见,并且对村民做好宣传,希望村民能认真分析比较候选人的竞选承诺,避免一时头脑发热和受物质诱惑投错票,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审核把关”是指乡镇政府的有关领导有决定权或者一票否决权,不能通过审核的候选人不能参加选举,就有可能会违反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本意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选举是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限制了乡镇政府干预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事务。所以,如果乡镇政府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在实践操作中异变成决定候选人能否参加竞选活动,那么就是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干涉村民自治和村委会民主选举了。

事实上,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也确实可以利用这样含糊不定的规定来实现对于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的不当干涉。比如说,乡镇政府对于不喜欢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就借口他们的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符合要求而剥夺他们参选资格——尽管村民很拥护他,认为他的竞选方案是可行的;而对于政府官员钦定的或者与各方面政府官员保持一致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则认为他们的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很符合要求——尽管村民认为他的竞选方案不切实际且不拥护他。类似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会出现呢?

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除了贿选和暴力选举外,一些地方政府不当干涉村委会民主选举,破坏村民自治,也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重要问题。2005年12月1日,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浑里村选举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有100多名选民参加了选举。但镇包村干部却只拿出32张选票进行发放,包括赵海国在内的一些没有领到选票的选民因此与包村干部发生争执。第二天,常乐镇政府贴出不实“公告”,称已报请平陆县公安局批准对赵海国予以拘捕。后来,赵海国将常乐镇政府诉至法庭,法院判处常乐镇政府名誉侵权成立,但他的选举权问题至今仍然没有一个说法。(《山西日报》)法律明文禁止,一些地方政府尚且敢于干涉村民民主选举,如果法律法规有含糊的规定,那更是会给地方政府官员以借口,给他们干涉村委会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对“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有个明确说法,避免一些地方乡镇政府钻空子,来不当干涉村委会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我们更希望,有关方面在出台严禁贿选和暴力选举的《通知》后,也应出台严禁地方政府不当干涉村委会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相关“通知”,让村委会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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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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