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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启智:网络王海,还是网络撞车党?(98期)
2007年10月09日 16:32南方人物周刊投票数: 顶一下  【

特约记者黄丫丫

关于詹启智的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有人称之为"网络王海",也有人痛斥其为"网络撞车党"。争议在于这家公司的起诉方式:先向作者以较低价格购买作品版权,再向免费转载该作品的网站索赔高额著作侵权赔偿金。最新的事态进展是,9月20日,广东一家被起诉的网站负责人号召"大家联合起来共同抵制三面向公司这种'网络撞车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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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2004年成立到目前为止,打过多少场官司?有固定的律师吗?这么多官司胜诉率有多少?最后调解解决的有多少?

詹启智:这个我们没有统计过,大概有300多起吧,没有完全固定的律师,总共请的律师应该也有二三十个了。胜诉率99%。只有少数案件或者是法官不懂著作权法或者是有意枉法裁判,才会判我们败诉。只要判决我们败诉,我公司一定会把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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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遇到这种网络侵权的情况,你们一般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处理?

詹启智:我们99%都是先通过发律师函或发通知,但99%的侵权公司对我们的律师函和通知置之不理,我们就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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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民质疑你们三面向公司打着维权的旗号,购买版权就是为了起诉并牟取利润。

詹启智:首先,公司不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因为,公司是实实在在的著作权人。公司的著作权一是通过自己的职务创作取得,二是通过版权转让取得。这些都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公司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公司当然就要依法进行维权。其次,公司依法维权,是为了让侵权者赔偿因其侵权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侵权网站使用我公司的作品,需要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侵权者未经过许可并不支付报酬,至少未支付的报酬,就是公司的损失。但侵权造成的损失并不仅限于报酬一项,还包括误工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第三,公司购买版权,主要是为了出版发行,通过合法渠道向公众提供更多的作品,促进版权市场的合法流通。我公司的所有作品都已出版发行。我公司购买版权,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侵权行为,我们有依法维权的权利。但不能因此而断言我公司购买版权就是为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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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版权、然后高价索赔侵权行为",是这种诉讼模式吗?

詹启智:我们和作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与被告网站之间则是侵权索赔关系,二者之间没有联系。准确来讲,侵权网站和我们的关系是盗窃与反盗窃、非法占有与依法维权、侵权与反侵权、违背著作权法与维护著作权法的关系。我们购买版权的费用与侵权索赔之间没有可比性,不能拿向作者支付的报酬来衡量我们的索赔。我们承认,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但诉讼本身不是为了营利。索赔只是为了维权,为了弥补损失。我们的确是在"填平"损失,不存在营利之说。如果侵权赔偿的仅仅是稿酬部分,那么谁还会合法使用作品?这样只能造成盗版行为更为猖獗。实际上我们的诉讼往往是赢了官司陪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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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有网站发出抵制三面向倡议书,你怎么看?

詹启智:网友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不了解著作权法。但是,侵权网站的质疑,则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伎俩。而且这种混淆视听的伎俩,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一些侵权网站联合起来发出所谓倡议书,实际上可以说是侵权者或者盗版者联合起来,向被害人和著作权法公然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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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方式在道义上受到很多争议,有人说这种方式不道德。

詹启智:这首先是法律问题。不能用道德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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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作者本人,他们其实更想自己的思想能够得到传播,三面向这种大规模起诉索赔,是否会对这种学术上的交流产生影响?

詹启智:原作者更想在传播思想的同时,获得应有报酬。我公司的工作只会促进学术交流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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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难所在是什么?

詹启智:版权保护的困难在于:国家对网络侵权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少数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压制权利人;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侵权者挑衅法律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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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联系上作者,转载在先,在网站注明请作者与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费,这种做法算侵权吗?如何转载不侵权?

詹启智:无法联系上作者,就不得使用作品。网络转载以许可和支付报酬为前提,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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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认为目前的做法能有力地保护著作权吗?

詹启智:能够对加强著作权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能认为是有力的。真正有力的在于全民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养成真正尊重知识的良好、健康的社会氛围。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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