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木銮:解决拆迁问题重在改变中央与地方关系
2009年12月18日 07:49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吴木銮

对于地方政府,许多人认为政策执行能力一般。但是,在发展经济、增加政府收入上他们却很有办法。比如黑龙江省东宁县,其经济发展程度已经算是不错,也要求更上一层楼。当地县政府要求三年内拆除所有的平房,而且县长还告诫其服务的人民:“不要以卵击石。”(《东方早报》12月17日)

县政府在拆迁中超凡的执行能力体现在方方面面。首先是组织保障上。县政府有四大强势部门全力支持强拆。这种架势比落实农民优惠政策来得气势磅礴、志在必得。二是舆论共识上,党委和政府动员所有的领导成员进行表态,形成强力拆迁的共识。三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支持。东宁县由当地纪委出面发文,要求公职人员服从拆迁大局,如果有违反者要实行株连制度。由强势部门出面制定文件,鲜有官员敢去违反。道理很简单,只有廉洁的干部才有胆子对上述文件置之不理,否则后续的纪律调查和处理会对官员的职业生涯造成极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县长可以很自信地说,你们的对抗是“以卵击石”。

无独有偶,南京一栋2000年落成的住宅楼,现在却因地块要建成“欧洲风情街”而面临拆除。住户大多数是当地的法官或退休法官。法官们走了各种法律程序但是收效甚微。(《东方早报》12月17日)一栋楼龄不到10年的住宅被列入拆迁,事件的背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我国的规划审批非常不规范。不然不可能几年就调整一次规划,也就不至于要求那栋建筑进行拆迁。二是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有一部分是以浪费社会资源为代价的。得益者除了地产商外,就是当地政府。之所以法官也受委屈了,原因就在于他们的要求与政府的宏大目标有很大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的放弃就是一个常态。

对于拆迁,目前有关的争议焦点还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决定的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但笔者认为,这种争论完全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法律细节的制定始终应建立在各方主体的地位较为平等的基础上。在我国,政府行政行为虽然有行政诉讼等力量的制约,总体来说,政府的力量是无穷的。公共利益界定即使是一项项地列举出来,最终司法机关不给立案怎么办?征收决定的程序可以做得很细致,政府如果打擦边球怎么办?补偿的标准更是难以处理,负责评估的中介机构的年审本来就是要通过政府来审批,怎么能期待他们有能力去制约政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的观点一针见血:房地产业的过度兴旺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有关。而黑龙江省东宁县政府之所以推出一个庞大的拆迁计划,就在于拆迁之后可以带来巨大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这些资金支持着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务员报酬等等。因此,也减轻了中央政府的压力。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上,中央和地方各有所得,短期之内似乎难见实质改变。拆迁的乱象也不容易解决。

如果真要解决问题,就是要调整央地财政关系。在这一点上,笔者不同意贺铿观点。他认为应该将土地出让金也收归中央,然后中央通过各种转移支付系统来平衡各方需要。但是,正像李金华曾提到的,“中央转移支付,就像一道水渠,很长很长,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村子,这中间是渗水的。有的时候水流到地方就没有了。”最需要用钱的环节反而没有资金投入。中央管理太多资金在许多国家证明都有很大的不足之处。根本的办法就是让地方政府不仅可以有权力,还要有责任。

(作者系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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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木銮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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