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祥瑞:停车场管理责任不能一“规”了之
2009年11月06日 07:59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晶报昨日报道称,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要对场所内停放车辆被损被盗担责,而记者走访发现,虽然深圳早于2003年就有了类似法规,但“丢车概不负责”不仅是大部分停车场的“惯例”,也被许多车主视为“常规”。这个现象值得思考。

我理解的停车场服务,最基本的是停车场提供场地和进出场监管的服务。车主缴纳的费用,一定包括了这两项内容。车主的利益损失主要是汽车盗抢和损害,现在的分歧是,停车场内的盗抢和损害,停车场主该负多大责任。盗抢问题比较简单,只要管理到位,发生失车的原因,一是车主将停车卡留在车内,盗贼可以堂皇开车出监管区;二是盗贼伪造复制停车卡。对前者,停车场主只要公示过车主随身携带停车卡,就有证据免责;后者,则可按照刑事案件报警,停车场主也不必优先进入民事赔偿程序。除非停车场出口管理人员睡大觉,盗车者长驱直出,停车场均可举证自身免责。所以笼统认为丢车应该由停车场主负责的说法,合理性并不充分。即使是商业保险,因为某些车主的故意过失,也有免赔条例。

复杂的是车损,很多是碰擦挂刮这类损害,但也要分析这类损害的原因。因为停车场标志错误、场地和建筑物障碍等导致车辆受损,停车场主当然应负责,例如常见停车位有超市购物车碰伤车辆的情况,明显是管理问题。但是,也不排除车主驾驶、停车发生互碰或自碰的情况,要避免或分清这类责任,最到位的办法是每辆车进出都有管理人员引导、指挥、照料,并实地取证。笼统认为停车场车损都由停车场主负责的说法,合理性也不充分。故意损害车身的不道德行为,停车场监控难度极大,取证难度也大。

要求停车场增加现场管理人员,增加遥测遥控电子设备,这完全可以办到。但物价局的责任显然不是只有收费项目正名这一项。停车场服务项目的规范和增加,不管是车辆损失减少,或者损失赔付,都是服务质量的提高,停车场由此增加成本,服务的合理价格即成本加合理利润,这才是物价部门需要用心用力去研究和推导的数学模型。

我也是一位车主。以我所知,车主购买保险,险种有别,保额不同,在车辆出险后,车主自身承担的损失有很大差别。车主在获赔外的损失都由停车场负担,而事实上每一辆发生车损的善后,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同,按照服务产品对价原则,停车场是否需要对进场的车逐一审查购买保险的情况,然后根据投保范围和保额确定不同的停车费率?为了分清和明确责任,停车场是否需要对进场每一辆车进行外观验伤并双方签字认可?如果有人少买保险,是否一样可以获得足额赔偿?这会不会滋长道德风险?要全面实行法规,这些细节问题都不算是苛求,不是一纸文书推给法庭了事。

此外,停车场规模大的千辆计,小的数十辆而已,一辆豪华车外表修复费用可能成千上万,统一执行这个法规,是否有可操作性?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应该涵盖和衔接哪些业务范围?怎样从市场经济原理中寻求车主、保险公司和停车场的多赢的绩效,使整个社会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运行?这些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深思。一项法规要想得以顺利实施,就必须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否则就有被架空的可能。(作者为深圳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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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祥瑞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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