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资统计改革”:不应止于纳入私企
2009年10月28日 07:57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决定从今年起正式建立年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的范围。该负责人称,工资统计制度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扩大工资统计单位的范围,因为现行的工资统计制度中没有包括私营单位。(中新网10月27日)

两个月前,针对网友工资“被增长”的议论,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对记者坦言,“看了也脸红”。现在,国统局此举无疑可视为“脸红”之后一种“知耻而后勇”的积极回应,值得嘉许,也值得欢迎。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约3亿城镇就业人口,但现行工资统计只涵盖了约1.3亿。这意味着,近60%人的城镇就业者,不在统计范围之内,如此挂一漏万式的平均工资统计,显然不可能具有起码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不过,我们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的范围”,还不妨有更多更深入的期待。比如说,“扩大工资统计调查范围”的,除了国营、私营这类单位性质区分之外,能否也进一步扩大“工资”本身的内涵范围——如将就业者所有的实际收入均包含在工资范围内,或者干脆用“平均收入”来彻底取代“平均工资”概念。

我们知道,近年之所以每逢平均工资数据公布,“被增长”、“虚假”的质疑之声就会不绝于耳,除了现行统计没有将大量在私企工作的低收入者纳入统计范围,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即使是在已被统计的范围内,工资与真实收入也是两个完全不同、可能相差悬殊的概念——对于有的单位(如政府机关、垄断国企)来说,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之外,往往还有各种大量或明或暗、灰色乃至腐败性的福利收入;而其他许多单位,则除了有限的“死工资”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别的额外福利。这正如此前有学者研究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而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漏失”、“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垄断行业的工资外收入”等。

此外,还应再进一步细化目前平均工资的具体分类——不仅为不同性质、地区、行业的单位,而且也为更细致的不同职业、岗位,分列各自不同的平均工资。

之所以这样建议,主要是基于目前我国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贫富悬殊这一现实。而就统计学而言,要想保证“平均统计”有意义,一个基本前提正是:被统计的对象之间,差距不能太过悬殊,否则,一个亿万富翁和一群穷光蛋“平均”,除了“数字”好看之外,是不可能有多少针对社会现实的真实见证、说明价值的——有意无意中能起到的,只能是一种相反的掩盖、遮蔽作用。湖北荆门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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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贵峰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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