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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诗成:造假门门开两扇 律师权双向求解
2009年12月19日 10:56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毕诗成

重庆打黑,全民叫好,但本周风向骤变,一股忧虑、怀疑甚至质疑的情绪急速汇集,附着在沸沸扬扬的“律师造假门”之上。

12月13日,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重庆警方逮捕。舆论哗然,有人认为李庄素有劣迹,“进去是正常的”;也有人认为疑点重重,律师执业权利被伤害,甚至称这俨然是人治对法治的戕害。长期饱受诟病的 “刑法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再次摆到了辩论台上。

一边是重庆警方利用媒体发布“罪状”并强调依法打击“黑律师”,一边是律师界人士呼吁异地侦办搞起“营救”……事情显得很复杂,李庄个人的是非,被裹挟在律师辩护权利之中,警方揪住“个人劣迹”,律师界揪住“辩护权利”,这使得“对撞”显得有些各说各话、鸡同鸭讲。

欲求复杂矛盾简单化,办法或许只有一个:将一件事掰成两件事,把一扇门看成两扇门,然后桥归桥,路归路。具体而言,就是把李庄的罪与罚,和306条的是与非分开审视,门开两扇,各求关法。

应该看到,李庄有没有罪与重庆警方有没有依法对待外地律师,不能简单画上等号;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正当司法程序,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非要把两件事搅成一件事,就会跌进陷阱——— 毕竟案件仍在调查,外人光靠推测是没资格下定语的。而为李庄打抱不平的“谴责派”似乎也搞出了一个错误前提,“即便律师造假了,也是小事儿;而公权机关戕害辩护权利,才是大事”——— 这种高调把律师复杂生态的“潜规则”,从“可以理解”的情理角度上升到“可以原谅”的法理角度,很难立脚,也很难服人,毕竟“整治黑律师”也是理由。而设若证据坐实李庄是律师队伍的 “害群之马”,难道要求律师正当辩护权利的命题就不存在了不成?

李庄“律师门”的爆发威力,既来自于重庆打黑举国关注的特殊背景,更来自于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羸弱、很容易遭致刑法306条打击这一长期发酵的严峻现实。该条款为约束律师行为,设立了“律师伪证罪”,却成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律师很容易因 “306条”被抓辫子,导致很多律师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大家对李庄的“遭遇”很紧张,是担心违背法律程序的“下马威”之举,令本来就很艰难的刑辩律师更加艰难。这表面是律师权益的损失,但因为当控辩双方无法形成合理的力量平衡之时,刑事案件就会成为检察官的一言堂,为人治代替法治留下足够的空间。归根到底,受伤害最深的,还是底层个体的权利。因为历史一再证明,当法庭上只有一种声音的时候,就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在某一刻成为那个具体的受害者。

律师界的确良莠不齐,但就现实而言,唯有捍卫律师辩护权,才能较好地推动法治的进程,抵消公权可能对私权形成的侵害,这是法治进程绕不开的路径。这次“律师造假门”堪称中国法治遭遇的一个十字路口,急需理性、有耐性的抉择——— 既要揪出“臭蛋”,也要保护好其他“鸡蛋”;既不能被认为律师的“劣迹”可以被纵容,也不能让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进一步雪上加霜。

种种迹象表明,李庄跌入“造假门”,对于中国的刑辩律师和刑辩制度都是一个涵义丰富的事件。唯有建立于法治信仰基石之上的公心、克制,才能实现强硬对抗的 “软着陆”。这一来需要办案机关摆案说法,就现被质疑的疑点耐心回应,让公众信服李庄案证据确凿、程序公正、罪由法定,在个体身上呈现权利正义,并积极欢迎外地律师介入重庆打黑,缓解公众“黑打”猜疑;二来需要全国法学界认真研讨审查刑法306条,在复杂生态面前,简单强调 “只要屁股绝对干净就不会有事”,未免有点罔顾现实的虚伪,不管是废除、修订,还是量化细化、清晰界限,都应尽快遏制约束之名可能被行伤害之实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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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诗成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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