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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法机关该理性面对危机
2009年11月15日 07:53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游伟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明确提出了14种“ 非正常上访行为”,并规定对多次实施非正当上访行为的人,可以给予包括劳动教养在内的行政处罚。消息一出,引来社会强烈反响,负面评价如潮汹涌。人们不仅为深圳的上访者着实捏了把汗,更对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出台如此荒唐的“通知”感到震惊。

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深圳的上述“通知”把国务院《信访条例》中明文禁止的6种“违法上访行为”做了擅自扩张,并冠以“非正常上访行为”之名取而代之。很显然,这是一种替换概念、偷梁换柱并曲解国务院《条例》本意的行为。在这样的“解释”和“具体化”规范逻辑中,“穿状衣”上访之类的行为就都被列入了禁止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被无形中扩大。非常明显,这已不是一种依照法律做出的具体执法规范意见了,更不能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实际适用的某种“解释”。人们看到的,分明是深圳公安司法机关联手创制的一项可以对上访者集体合法“动武”的行动 “命令”,当然也是一项比国家法律法规还要严厉的上访“禁令”。

在我看来,深圳有关机关这次为了控制不断上升并日趋复杂的上访现象,算是拿出了“急招”、“狠招”,但他们或许没有想到,这一招数,却实实在在是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险招”。如果当地真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上访人,必然会向公安、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相信,深圳相关部门也一定能认识到他们的“创新”之举会招致败诉的结局。既然有所预见,就要寻求“ 对策”。于是,他们便多家联手操作,把当地的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他们也面临头痛的涉讼上访矛盾化解问题)都集合起来一起“共同研究”、会签文件,以求得行政与司法一体、行动与胜诉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

试想,连法院、检察院这样一些赋有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决和对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渎职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都被一起拉下了“水”,那深圳的上访者真的将是控告无路、伸冤无门了!我在想,如果真是如此,那法院(司法)作为社会矛盾“安全阀”、“缓冲器”的功能就将会彻底“失灵”,其后果无异于大河决堤,必将引来更为严重的“非正常上访”事件,甚至可能诱发新的、更大的群体性社会冲突。

我不知道深圳制定这一“通知”的决策者、统筹人和参与单位究竟是怎么去思考这一问题的,他们的政治智慧、法律意识和群众观念到底感染了什么“疾病”?应该看到,这一“通知”公布不久,即遭来如此强烈的舆论反应,社会各界给予如此高度的关注,绝对不是偶然现象。深圳政法机关应当理性面对已经出现的“危机”,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回应各方质疑,使自己的行为迅速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真正通过及时有效的措施,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甚至对抗。(作者系知名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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