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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赃款为贪官的伪善埋单
2009年07月05日 04:10广州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并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学生。日前,宜昌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邓某用于助学的资金不属其侵占钱款。消息一出,网民纷纷质疑邓某“伪慈善”。(7月4日《长江商报》)

“脏钱净用”是一个法治阳光尚未朗照的区域,因而贪官们往往将其当成救命稻草: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将给全市学校配的过时电脑都折算成善款,企图在赃款中减除后从轻量刑;广州花都区原副区长罗安成将赃款用于朋友妻女的抚养,也企图减去“良心开支”从轻量刑……面对与民意相左的判决,笔者以为,立法部门应研究“脏钱净用”新问题,推出调整规范审判的新法规。其中,至少要考虑两方面情况——

赃款获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多大损失,这是首先要考虑的。按司法审判中的“罪责相当”原则,贪墨取赃造成了多大损失,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该判多大的罪。否则抢劫、杀人、盗窃获得的“脏钱”也能因“净用”而不予追究,岂不乱套?偏离这个审判“原点”,眼光落向赃款去向,必然陷进扶贫助困、孝敬老娘、看病救命等道德“泥淖”,无法作出公正判决。

还有,必须回归常识考察“脏钱净用”的本心,据此作出公正审判。要知道,贪赃枉法也是有“成本”的,他们心惊肉跳、辛辛苦苦弄来的钱,会乐意用在别人身上?余斌的“赃款扶贫”,是在取保候审后“受人点拨”产生的;罗安成抚养朋友妻女,经查是子虚乌有;邓某的帮扶贫困学生,是高调宣传明显“作秀”……退一步讲,就算他们真心帮人,那也是为自己修名积德,还是贪公肥私之举,不值得法外开恩。 (小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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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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