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北京大学已经决定弃录民族成分造假的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对此,评论家盛大林先生认为:“北大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令人起敬!”在笔者看来,则正好相反:受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北大弃录考生不妥。
根据现行法律,对于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受教育者来说,只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经考试合格,就具备了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条件,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就应该为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保证其获得高等教育。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一个行政指导文件,如果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剥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通知》,监管考生的报考行为以及是否取消造假者高考或录取资格的行政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而不是高校。在重庆市高招办已经决定保留何川洋的录取资格的情况下,何川洋当然享有与其他考生平等的被录取资格,而何川洋作为文科状元,理所当然应该被优先录取。
不错,何川洋的民族成分造假了。但从媒体报道反映的事实来看,这完全是其父母所为,而且是其上高中之前的事,而且其个人也未从中受益。根据行为与责任对应的一般法理,何川洋不应该因此受到惩罚。如果北大可以弃录何川洋,任何大学也同样可以弃录何川洋。这样一来,何川洋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何在呢?
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何川洋作为汉族人,自然不应该享受少数民族加分的待遇。但是,《通知》是2009年4月才发布的,而何川洋的民族成分却早在几年之前就被改成少数民族了,是否应该根据该文件关于“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是大可斟酌的。重庆市高招办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
重庆市高招办对何川洋录取资格的保留,应该说既考虑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且也维护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是值得肯定的。
何川洋的父母作为一个地方的实权干部,为了让孩子获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待遇,更改何川洋的民族成分,这在腐败盛行的今天,无疑触动了公众最为敏感的神经。因此,人们自然会因何川洋父母的行为而迁怒于何川洋,巴不得北大不录取他。这样的民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依法治国早已入宪的今天,对是否录取一个学生这样事关公民教育权的问题,高校应该多一些法律思维,多一点法治意识。□周泽
作者:
周泽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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