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昨日社论《公正处理邓玉娇案必须回到司法场域》认为:“邓玉娇声言自己被性侵犯,这在法律上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关键在于,必须有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其时确实正在对邓女实施性侵犯。法律理性固执地认为,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没有证据可资证明司法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
然而,法律理性可以固执地认为,老百姓为何就不可以用自己特有的方式也“固执地认为”呢?事实上,“家有千金,旁人有秤”,一般而言,老百姓所“固执地认为”的“真相”,都是能经得起最简单的逻辑和最朴素的人之常情检验的。换言之,不管是谁,只要他们所提供的认定的法律事实,与老百姓心目中的“真相”有冲突的时候,老百姓大多还是愿意相信“真相”的。
当然,有关部门可以没有证据为由,潇洒地推断“真相”并没有发生。从而在此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公正地处理”。反过来说,为了对个案进行“公正地处理”,有关部门可以对可以及时采集的证据全都不小心地“忽略”掉,放任那些对“公正的处理”有碍的证据散失或湮灭。即使有人颇不识趣地及时进行过这方面的提醒,也会被怒斥为“妨碍警察办案”,最不济的也会让人家抢白两句:“是让你破案还是我们破案?”“难道你想教我们做嘢(干活)吗?”两句话就能把说话者噎个半死。
可以说,邓玉娇的衣裤(关键证据)的被洗刷,已经为该案能“公正地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为“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没有证据可资证明司法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即便老百姓再怎么“固执地认为”,也已于事无补。
尽管结局没有理由令人乐观,但是,笔者还是愿意相信鲁迅先生说过的那句话:“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诚如社论所言: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这一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若此次不爆发也会成为下一次更激烈迸发的根源。 □徐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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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穗辉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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