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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的15号令该修改了
2009年05月10日 07:33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 社论

家住北京市莲花小区的业主刘女士为把房子装修得美观些,趁着停暖期拆改暖气,与小区供暖单位北京宝能公司签订改暖合同,支付改暖费300元。然而,合同既未列出宝能公司为她改暖的具体内容、步骤以及各项所需消耗,也未注明“收取300元改暖费”的字样,反而写着“因改暖造成其他业主暖气跑水、不热等情况,由乙方负责”等免责条款。(5月9日新华社电)

改装暖气关涉千家万户,供热部门的统计即表明,超过60%的业主为追求美观或防止管道腐蚀,在搬进新房或购买二手房之后,都要改造暖气。那么,刘女士何以不让暖气片厂商直接为其改装暖气?原来,北京市政府在1994年出台过《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5号令)。该法明令采暖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而应由供暖单位“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市民有着和刘女士一样的选择,但其中却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首先,15号令所适用的主要对象是公房供暖,而现在的供暖对象发生了根本逆转,主要为私房用户。如今,人们对暖气装置的外形、材质、用途等方面出现了多样化、个性化、审美化的考量,哪怕是新建楼盘也常常被业主改装暖气。按15号令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而大量发生的暖气改建工程,即使房管局想管,恐怕也管不过来。刘女士的改暖虽然通过供暖公司,但也没有报房管局批准,更谈不上验收了。也就是说,15号令将绝大部分改暖置于非法状态。

其次,虽然15号令规定了“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责任条款,可该条款恐怕也没有被真正遵守,一方面因为法难责众,另一方面也因管理者难履其职。法令如此名存实亡,将极大地影响其尊严。

其三,由于供暖还是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所以,市民遭遇霸王条款是必然的。不交钱,别改暖;只收费,不办事;出问题,不担责的改暖合同,尽显供暖单位的霸气,而15号令对这种做法却没有任何规制。即使是“业主能否采取其他正当途径合法改暖”的内容,15号令也没有相关条款,就更不必说“改暖费如何定价”、“改暖流程如何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供暖公司自然可以自说自话。

涉及面甚广的改暖工程,关系到整个城市的用暖安全,关系到业主供暖需求中多重价值的满足,关系到相邻业主供暖利益的平衡,理应进行法律规制,比如,制定改暖工程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确立改暖工程的质量标准,强化改暖工程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新的“北京市供热管理规定”,以填补目前的法律真空。正如有关专家所说:根据《物权法》精神,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改暖是每个业主自己的权利,而15号令并未考虑到业主的改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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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社论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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