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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救市"举措的"四宗罪"
2008年09月08日 08:51新华网 】 【打印

李克杰 作者文集

西安市日前出台的《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

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同时,还对2009年6月30日前按期开工的商品房项目,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9月7日《新京报》)

在全国房地产市场疲软,西安市政府“力排众议”出台“救市”政策,勇气固然“可嘉”,但后果却很严重。因为在笔者看来,西安市的“救市”举措,归纳起来有“四宗罪”。

首先,它公开挑战了国家正在施行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使房价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宏观调控政策初显成效。而此时,特别是国家还没有宣布宏观调整政策完成历史使命之际,地方政府就急于出台旨在扶持房地产企业、刺激商品房需求的“救市”政策,明显有违中央政策意图,实在不妥。

其次,擅自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实行“行政补贴”,是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严重干预,破坏了自由竞争、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规律。政府对特定时间段的购房者实行补贴,必然促使未来购房者提前购买,短时间内可能出现购房需求旺盛的假象,但长期来看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政府对特定时间段的购房者实行财政补贴,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对其他市民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有失公平,容易催生市民对政府政策的不满及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为什么只对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购房市民进行财政补贴,此前或此后的购房者为什么不给予补贴?

此外,一个省会城市的市政府一下就拿出5亿元财政收入专门激活楼市,在没有得到民意机关的审议之前,还涉嫌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滥用行政权力。

表面上看,西安“救市”政策的一部分资金直接补贴给了购房者,仿佛普通市民直接得到实惠,但从政策的本意看,其关注点和最终落脚点是激活楼市,即所谓的“恢复房地产业发展”。应当说,这是一个很不好的先例,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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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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