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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震区设立“特别法庭”
2008年05月27日 08:47中国青年报 】 【打印

继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后,24日,五部门又联合召开会议,决定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形成监管合力。(《第一财经日报》5月26日)

目前,社会各界对四川等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已达前所未有的上百个亿;同时,截至25日14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达151.4亿元。这些巨额资金如何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中纪委表示,目前还没听到有关四川救灾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议论,“尽管如此,但纪委上下必须作出反应,对基层加大约束,保证资金物资落实,使应急机制不出漏洞。”在笔者看来,除了严密构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体系之外,地震灾区还应当设立打击趁灾犯罪的特别法庭,以彰显特殊时期的正义。

由于这次地震的破坏性大,受灾地域广阔,受灾人员众多,恢复重建难度极大,重建需要的时间漫长等,因此,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长期过程中,发生各种违法犯罪在所难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外,常见的刑事犯罪还包括编造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盗窃、诈骗及抢夺、抢劫物资等财产性犯罪。为了使灾区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对趁灾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宣判。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案件发生地的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这不仅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管辖区内,由其进行审判,便于核查证据,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但在发生地震灾害的特殊、紧急时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给地震灾区政法机关、广大干警的正常履职造成严重困难;而且趁灾犯罪性质恶劣、涉及面和影响都很大,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尽一致,按照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规定,有可能出现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会对形形色色的趁灾犯罪打击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在立法上已经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机动权。为了严厉打击趁灾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设立特别法庭的形式,专门审理趁灾犯罪。这样,既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还可以全面掌握趁灾犯罪的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搞好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趁灾犯罪。(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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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威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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