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报》日前报道,在那场数十年不遇的特大雪灾中,怀孕7个月的何丹飞也遭遇了一场灾难:她因为没有执行返还8000多元聘礼的判决,被法警在冰天雪地中送进象山县看守所拘留了起来,并在亲属凑齐了执行款、忍冻挨饿和惊吓一天后被释放,第二天在公厕早产生下一病婴。该病婴在医院抢救了一个月仍未脱离危险。
对此,象山县法院曾表示会妥善处理,但同时也辩称,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确实不能拘留孕妇,但他们是司法拘留。言外之意是,对孕妇实施司法拘留是法律未禁止的,是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中的合法行为。我们不禁要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孕妇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例外吗?
表面上看,象山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似乎并无不妥,一是当事人何丹飞两年多拒绝执行已生效判决,其行为显属违法,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民事诉讼法并无对孕妇不得实施司法拘留的规定。但深入探究起来,这并不能成为象山县法院司法拘留何丹飞的正当理由。首先,在冰天雪地中对一个已身怀六甲的孕妇实施拘留致其受冻挨饿一天,象山法院在司法为民和人道主义人性化面前就输掉了民心。其实,即使从法律精神上看,象山法院也难为自己找到有说服力的依据。因为,以司法拘留为由为自己拘留孕妇的行为辩护,是典型的机械司法,抱残守缺,拒绝法治进步的表现。不仅在普通公众中,即使在司法界也难以找到支持者。
对孕妇不执行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规定,它是我国法治理念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执法为民、执法人性化的本质要求。但必须明确的是,对孕妇不执行拘留决不只是因为它性质上属于行政拘留,而是因为限制孕妇人身自由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营养不良、流产、早产等一系列不良后果。而在这一点上,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是没有任何差别的,毕竟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都要把孕妇关进拘留所,让孕妇处于受监禁的环境中,经受身体和心理折磨,这对孕妇本人来说是咎由自取,但对于胎儿则是非常无辜的,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也应当比照新法规定的精神对孕妇免予实施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这样的例外规定,主要在于它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91年在我国属于“前法治时代”,具有明显的权力强势和优先倾向,人文关怀和人权尊重欠缺。到1997年刑诉法修改时,已经有了明显进步,规定对孕妇可以不实施逮捕,而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不可否认,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孕妇不实施司法拘留的规定,是一大法律缺陷。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立法精神,民诉法中关于司法拘留的内容确实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要求和我国当前法治形势了,亟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当然,在没有修改前,对孕妇是否实施司法拘留,将是检验法院和法官执法为民尊重人权状况的试金石。
作者:
李克杰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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