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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不适宜特赦犯罪分子
2008年03月14日 09:23信息时报 】 【打印

连日来,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希望国家能在明年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对部分犯罪者进行特赦。据《南方都市报》3月13日报道,建议者认为,我国自1975年后就未施行过特赦,在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赦免部分罪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彰显国家恩德”。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没必要施行特赦。而脱离整体社会治安状况,单纯为了国庆和彰显国家恩德而施行特赦,更是弊多利少。

特赦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国只有特赦,没有大赦。大赦是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归于消灭。特赦则只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免除刑事追诉,即只免刑不免罪。

在笔者看来,我国当前的治安状况,法治建设的阶段,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的转型进行式,都不是施行特赦的恰当时机。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显示,过去5年刑事犯罪数量大幅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数量,分别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8%。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比前五年上升19.61%。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76万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8.18%。可见,特赦将一些尚未进行教育改造的罪犯走上社会,将会使社会治安形势雪上加霜。

同时,我国正处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和司法的关键时期,法律权威逐步树立,人民的法律信仰逐步加强,严格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日益提高,这时恰恰需要正面引导,一鼓作气。而不问案件具体情况地对某一范围的罪犯“一刀切”地进行特赦,对更多的公众显然是反向激励,损害对法律的信任,动摇对法治的信心。何况,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处在一个犯罪高发期,在罪犯人数较大的情况下实行特赦,会给社会犯罪分子一个错误信号,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明显不利。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我们也应吸取经验教训,不可盲目从事。

其实,我国日益规范化和日常化的法定减刑制度,以及当前正在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全能够解决已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及时回归社会的问题。而通过这种法定方式解决问题,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特赦带来的种种弊端。即使从纯法律技术层面看,新刑法到明年就已实施12周年,期间并未有刑罚的重大变化,而新刑法实施前判决的重刑犯经过减刑多已到刑满释放的时间,因此,并不存在委员们所说的“法律已变更”之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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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直言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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