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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文化”的是与非
2008年03月05日 12:05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

陈丹青在回答《南方周末》记者提问“‘中国世纪’是不是真的来了?”时,对亚洲文化有个论断:“亚洲的整体文化被定义为‘盗版文化’。中国后来居上,超规模盗版,在所有你想得到的事物上,统统盗版。”

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业已成为世界普遍意识的今天,断言亚洲文化是“盗版文化”,确实有点危言耸听。亚洲的范围很大,说一个地区的文化以盗版为主,也许并不过分。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文化定位为“盗版文化”,显然有些言过其实。即便如中国的文化,虽然我们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列强强加给我们的,因为那时我们从上到下,还没有这种意识;虽然时至今日,包括盗版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在我们这里还相当普遍,但是,将中国的当代文化定义为“盗版文化”,既不客观,也不符合实际。如果再将“盗版文化”的帽子带给整个亚洲,显然欠妥当。所以,尽管我很敬重陈先生,但对他的这个断言,笔者还是有所保留。这是因为,人类的知识是共享的,换言之,知识财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彼此之间相互借鉴,是文化交流的客观需要,只要依法行事,不能以“盗版”的罪名口诛笔伐。否则,西方人学东方的文化,也存在盗版“嫌疑”了。其实,一部今天的美国文化史,他们真正原创的东西,又有几个呢?

不过,陈先生的“盗版文化”说,对我们还是有警示意义的。不可否认,近二十多年来,西方的大门第二次打开后,我们曾以各种方式“借鉴”过,为此损害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这段“不光彩”的历史,你我都是或多或少的参与者,都有盗版的“前科”或者嫌疑。对此,我们每个人都该有所反思。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匹夫有责。无偿使用他国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不仅不光彩,而且是违法的。这种起码的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我们还远远不够。

但是,在承认错误的同时,有必要甄别清楚,我们先前“盗版”的多是技术产品,其中包括绘画的技巧。就文化本身而言,我们借鉴了西方文化中优秀的成分,这种借鉴和盗版是两码事。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有时间期限的。我们的年轻人热衷过西方的传统节日,你能说是“盗版”吗?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圣诞、感恩等节日?我们当代的文化,虽然创造力远不如历史上鼎盛时期,却也不是全无建树。现有的新建树,也未必全是“拿来主义”的东西。中国的小品,是艺术吗?是我们盗西方小品的版吗?

陈先生此话最大的好处在于,以警示的方式告诫国人,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尊重每个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外人的知识产权。换句话说,时刻怀有一种“盗版可耻”的意识,既是洁身自好,也是爱国的具体行动。毕竟,我们祖先没有的不良习惯,在我们这代人身上,最好也不要出现。

“盗版文化”是一种懒惰的文化,它本身也是可耻的产物。我们不想被扣上这顶帽子,惟一的办法,就是凭自己的智慧劳动,做一个守知识产权之法的世界文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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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明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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