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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大批准无权实施重奖
2008年03月03日 09:27检察日报 】 【打印

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对2007年度该市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奖,其中有60名官员也成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达160多万元。郑州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只要是为郑州发展作出贡献的,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市民,都可以获奖(据2月27日《河南商报》)。

和去年5月山西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为改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联合制定高达一二百万元的重奖方案一样,郑州的这一重奖消息也引起了公众争议。依笔者看来,说这种奖励没有积极意义是片面的,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也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成效;说这种奖励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对的,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该给予奖励。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重奖经过理性的审视了吗?

首先,这种重奖有无经过人大的批准,得到纳税人代表的认可。政府不是企业,自身不能创造财富,它的每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的纳税和交费。因此,政府的开支必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因而要经过人大的审批。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纳税人代表的同意,政府给予的奖励,哪怕是一分钱也不妥。

其次,物质重奖必须与精神奖励、其他无形奖励结合起来。公务员法虽然规定可以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进行奖励,但同时也规定“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政府以服务于公益为目的,毕竟与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对公务员的奖励不能简单地用其所创造的效益按比例分成,物质奖励不能放在第一位。更何况,对于政府官员特别是地方一把手来说,招商引资多本身就是一种政绩,有助于他们的升迁,这是任何物质奖励都不能比拟的“重奖”。而且,对于官员的奖励数额也不能与对普通民众的奖励数额简单相比,因为政府官员招商引资有权力作为后盾,较之没有权力的民众进行引资容易得多。因此,物质奖励不能过多、过重,具体多少才合理,应当交由人大和民众讨论。

再次,对官员的重奖,也不能单纯看目前的效果,而要综合考量。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权力,有时为了招商引资,往往不惜成本,甚至不惜违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违规减免税、批地或者在环保上放低要求等等。所以,考核官员的工作成效,给予其重奖,首先要了解官员的招商引资等工作是否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是否考虑到当地民众的长远利益等。(杨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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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浩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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