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陈冠希“不雅照片”的报道还真不少,毫不夸张地说,它部分地转移了人们关注雪灾的视线。但是香港和大陆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却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民众层面。对此,香港警方迅速介入,媒体严厉谴责上传照片者,粉丝们的态度就更具代表性了:对艺人很失望,但对上传照片者更愤怒。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陆的媒体和网络在大肆报道此事的同时,也毫不客气地传播这些照片,不少网友则拍手称快,甚至对艺人进行人身攻击。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尽管未必能上升到两地公民素质有别的高度,但却充分暴露出大陆法律在这方面的重大漏洞,即如何界定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
在过去的历史中,我们常常犯这么一种错误:只要对方道德有亏,那么我们怎么批评他都行。后来这种“道德挂帅”的做法跟政治相结合,发展出惨无人道的阶级仇恨和阶级暴力。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做法虽然得到了大范围的纠正,但在许多领域仍留有残余。就拿前些日子法学界讨论得很热闹的死刑犯结婚问题来说吧,一些人虽然跟法律打过多年交道,却仍固执地认为:死刑犯既然犯了死罪,就没资格享有结婚权,否则受害者家属也会很愤慨。
这次香港艺人陈冠希的丑闻传播开来以后,大陆就有不少人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对其肆意攻击、到处转帖,遑论尊重人家的隐私权,而大陆警方至今一声未吭。按照香港一些媒体的话来说,大陆官方对此的不作为是“非不能也,实未为也”。
或许有人会说,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向公众完全敞开,哪还有隐私可言?这种说法完全是误读了公众知情权的结果。隐私权跟其他自由与权利一样,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应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政府官员、民意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一言一行都可能关乎百姓利益与社会安危,这才导致他们不能享有完全的隐私权。比如说他们的财产数量、家人状况等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完全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至于他们那些与公职无关的隐私,一样受法律的保护。
艺人则不然,他们尽管也是公众人物,但不是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他们毁的是自己的形象,糟蹋的是自己的身体与财产。他们的一些举动尽管于道德伦理不符,但只要尚未触犯法律,那么便应受法律保护,得到他人的尊重。你可以表示不屑、蔑视,但不能跨过法律的界限,以道德裁判者自居,对别人指手划脚。要不然,别人最多是不道德,而你则可能触犯法律。
长久以来,我们习惯了向官员们“敞开胸怀”,在公权力的放大镜下被一览无余,而领导们则这也“隐私”,那也“隐私”,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督。在互联网时代,民众的兴趣点却又被引导向了民众自己,动辄以“网上曝光”、“人肉搜索引擎”相威胁。有些人偷拍了别人亲吻或换衣服的照片,上传到网上,却又摆出一副道德君子的德性,“正义感”十足。
到底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培养了缺德、盲目的公民,还是缺乏法治观念的公民制造了不人道的法律,这实在难说得很。不过,艺人陈冠希的照片丑闻捅到了大陆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却是确定无疑的。
作者:
陈赐贵
编辑:
傅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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