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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公安局不宜进入教授死亡调查组
2007年11月14日 14:47中国网 】 【打印

原题:公安局不宜进入"联合调查组"调查教授死亡

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警察开枪、街头命案、医生的假军牌,这其中任意一个都充满了新闻关注点。昨日凌晨发生在广州珠江医院住院部附近的两声枪响,将这些因素组合到了一起。南方一家传媒甚至用了罕见的“号外”于当天就推出了对该事件的详尽报道。网络媒体更是蜂拥而动,那边尸骨未寒,这边媒体的销烟已开始弥漫。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传媒市场格局很大程度影响着行政机关的作为。从对事件的回应速度上来看,广州市公安局还算及格——这或许就源于身处传媒重镇的无数次历练。总之,我们已经看到了如下的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晨通报:昨天凌晨,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省、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

尽管这份通报的公开在时间上值得肯定,但通报的内容却难以令关心此事件的公众满意。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在于:既然刚刚组建的“联合调查组”尚在“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的进程之中,那么对此事件就不能过早地以肯定的口吻向公众予以“通报”。而且,从程序上看,调查结果理应由“调查组”以自己的名义来对公众公开,作为当事一方的广州市公安局绝不应李代桃僵,越俎代庖。须知,警察在此事件中是否属“被迫鸣枪”乃是认定警方责任的关键之关键,也是调查组应着力调查的重点之重点。如“被迫开枪”业已确认,“联合调查组”的成立及存在还有何必要?!

再者,就“联合调查组”的组成来说,广州市公安局作为被调查对象的所在单位,理应回避。否则,“联合调查组”也应吸纳另一方当事人——比如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指派的人参加。如若广州市公安局认为对此事件有展开内部调查的必要,可以自行组织本局的警务督察人员进行,并需配合检察机关独立调查此事件中警察是否涉及渎职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公安机关只有配合和支持检察权的行使,而不能分享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另据报道,当时在场的第一证人,即死者的朋友王燕鸣已被带往广州市公安局。这更让人担心,证人被当事一方的单位所控制,会否对其如实作证带来某种消极的影响。而当务之急,应是将这位关键证人移交检察机关,并迅速进行询问,以更好地保护证人,固定证据。

毫无疑问,始于“警察执法”的这起街头命案,最终也将由法律来判明其性质与责任。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石之一,调查程序的不公将直接关系到调查结果公正与否。作为关心此案的一位公民,我期待检察机关能在喧嚣的舆论压力和敏感的政治压力之外,保持应有的独立,对该事件中进行负责任的调查,并向公众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和支撑这一结果的证据材料。我也希望下一次在媒体上看到的通报是出自于检察机关,而不是作为当事一方的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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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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