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大陆架”的国际法概念
2009年05月11日 13:06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图为5月8日,由中国海监总队首次会同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组织的“中国海监2009年度福建省海陆空联合执法行动”,正在福建沿海一线展开。

作者李兆杰:清华大学国际法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最近,海洋权益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国人关注。有一种说法,每个国家必须赶在今年5月13日前提交本国的外大陆架划界案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否则其有关要求将无法得到承认,各界都很关注中国怎么办。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是海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事实上,很多国家早就主张大陆架权利了。

大陆架首先是那些经济、科技实力雄厚的海洋大国提出来的。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提出把陆地领土在海面下延伸出来的大陆架纳入本国的管辖范围,并对海底的自然资源享有专属的开采权,结果是各国纷纷跟进。这样一来,过去是公海的地方渐渐被划分。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又出现了外大陆架的概念,也就是说,200海里之外,还可以再扩。但为了限制沿海国的无限扩张,一个国家有没有外大陆架,有多大,《海洋法公约》规定,还得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技术标准来确定,自己不能随意定。

凡是要确定自己外大陆架界限的国家,应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提交科学证据,由委员会审查。为了照顾有困难的情况,缔约国还可以先提交初步信息资料,等以后准备好了再提交正式的划界案。

眼下最受国人关注的是:针对最近菲律宾搞领海基线法,越南对我们南沙提出主张,中国怎么办?诸如此类大家关心的问题与外大陆架有无关系?

这些问题说起来都涉及到海洋权益。首先要弄清“外大陆架划界”和“国家间划界”的区别。

外大陆架划界说到底是个技术问题,要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专家来定。国家间划界,则需要当事国来谈判解决。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委员是科学家,不是法官,没有授权裁决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委员会实际上审议的只是那些没有争议的划界案,凡有争议的划界案,委员会就不予审议了。

委员会规定,一国提交划界案后,其他国家至少在3个月之内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对某一个划界案有不同主张的国家,可以提出反对意见,时间很充分。

按照《海洋法公约》及有关规定,中国的海洋权益主张,立场十分清楚,法律依据也很充分。当然,我们周围的邻国中,有些国家总想对海洋法制度做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试图否定我们的主张,在外大陆架问题上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对我国来说,在有外大陆架的海域应当主动采取行动。对损害我国权益的提交,可以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委员会审议这些划界案。当然,提交划界案行动本身是一种权利主张的宣示,而邻国之间的海上争端是个客观存在,最终的划界仍需要大家坐下来通过谈判和协商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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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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