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009年05月11日 07:56东方早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金永明上海社科院海商法海洋法中心副主任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是审议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而沿海国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基础上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重大成果之一是创设了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制度(即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同时按照《公约》第76条,建立了审议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所谓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或200海里以外的部分,且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所谓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是指国家划定200海里大陆架外部界限应遵行的规范与程序方面的内容。换言之,大陆架制度包含了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已举行了22届会议,并为推进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实施做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主要为制定和修订《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内部行为守则》、《审议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划界案的工作方式》等文件,从而为国际社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审查沿海国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界限所提出的各种资料,并按照《公约》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附件二(《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并经相关沿海国之请求,在编制上述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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