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化过程中被动实验 集体资产运营成问题
2008年10月20日 14:47中国新闻网 】 【打印

在城市化过程中被动的宁波农村土地换股权试验,在改革7年后,集体资产是否还应该集体运营成了问题

★ 本刊记者/杨龙(发自浙江宁波)

土地换股权的全国试验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目前遇到了新考验。来自江东区宁江村的调查显示,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效率受到质疑,村民们要求分掉资产的声音也像以前一样存在。

分红每年必须涨,不涨就是董事会失职

运行了7年的宁波市江东区宁江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度,出现了新矛盾。

宁江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郎贵华现在很害怕接到股东的电话。有人打电话到他的办公室来质问:“青菜都涨到5块了,我们的分红怎么涨得这么慢?”随着村集体资金的积累,管理者们开始发觉,压力也越来越大。持有货币资金较多的合作社,不论是管理者还是股东,开始希望干脆把现有的货币分到股东手中,减少投资的风险和压力。

“老百姓觉得集体的资金放在这里,必须每年都涨,不涨就是董事会的失职。”

迫于这种压力,郎贵华们宁愿选择集体资产固步不前,也不敢承担发展的风险。宁江村选择的是风险最小的租赁经济。然而,可供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合作社的租赁经济即将遭遇发展的瓶颈。

“这样的大锅饭不好吃啊,老百姓们没有风险意识,集体的东西首先想到的是保值,经营不允许有风险,不然老百姓还不把你的皮给剥了。”

不满意的还有合作社的董事们。7年前的改革,将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们直接推向了市场,使得原有的村干部成了董事,但这些经营者的收益却依然按照行政体制来进行。

宁江村一间办公室墙上的财务公开报表显示,宁江村5位董事会成员,3位监事会成员的月薪为1.2万元,几年来几乎没有上涨。董事长郎贵华告诉记者,不管做得好不好,工资都不会大幅增加,还不如自己做工厂。宁江很多做得很好的工厂主,就很明确地表示,“不要选我做董事,我有自己的厂要做。”

原东郊乡干部,现任东郊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徐益波也告诉记者,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不管董事会成员贡献有多大,工资不能超过2万元。《章程》还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经营其他企业。

股改的那一年,老村长董敖其就卖掉了自己的工厂。

合作社虽然在按照房产公司的模式运营,却并没有进行工商、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行政体系进行管理,体制相对僵化。其董事长也不能履行法人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公司就是一个大集体,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股权平均,经营者们很难实现快速高效的决策。

“被城市化”的土地换股权

宁波试行的“土地换股权”改革,来自于上世纪80年代末宁波的城市化。改革从一开始就是被动的。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宁波市江东区的农村陆续有集体耕地被宁波城市化征用。国家征用的补偿标准是每亩地2.6万元。

当时,宁江村大多数村民都要求把集体土地的征用费分配到户。但江东区政府认为一次性分完难以解决农民的社保就业等一系列难题,遂决定,将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发展资金,严禁发放给村民,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经营,村民可以从当年盈利中获取福利。

就这样,失去土地的宁江村以土地征用费为启动资金,开始兴办企业,实现了第一次创业。针对当时许多外地人在宁波寻找住宿难的情况,宁江村创办了宁波市第一家村办大酒店蓬莱大酒店。当时宁波的全市性会议几乎都在这家酒店召开。

2001年股改前夕,宁江村的集体经济成熟起来,资产达到1.36亿,而农民此时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完全失去了土地。

2001年初,江东区开始探索改革。改革的第一项措施就是“撤村建居”,让农民彻底脱离对原有土地的依附关系,完全转化为市民。

宁波市委决定,在江东区试点农村股份合作制。具体做法是,村集体将土地换来的补偿资产和原有的集体财产积累、以及经营性用地资产(村集体在城市化过程中保留了原集体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经营用地)合并起来,成立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农民每年按股份获取红利。

改革的试点选在江东区的宁江、宁东、宁舟三村。三村是宁波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廿强”村,而宁江村是宁波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股改领导小组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在全村范围内进行摸底调查。股改领导小组需要厘清的两个关键是:原有村集体资产有多少,享有集体资产的人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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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城市化   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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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龙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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