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50年变迁
2008年10月20日 14:43中国新闻网 】 【打印

★ 本刊特约撰稿/赵青

50年前的一张土地私有权证

刘廷昆、刘钧泽、刘钧兆,广东省中山市三兄弟。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上的“耕者有其田”,经过三年的试点和实践后,成为这三兄弟手上的一纸《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落款日期是1952年。

由此,他们享有了12.8亩地和1间房屋的私有权,可以耕种、居住,也可以买卖、转让、赠与,任何人不得侵犯。

尽管早已作废,土地也不能再买卖,他们的下一代还是保留了这张业已发黄的纸。

当年改革的效果是显著的,1952年与1949年相比,全国粮食生产增长了一半,农民购买力提高了一倍。

这是一个短暂的私有化时光。不到一年,中国逐步进入人民公社时代,从农业互助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刘氏三兄弟的土地成为了中山市湖州村一个生产大队的集体资产,三兄弟则成为集体社员;直到1978年的家庭承包经营改革,他们的后代、所有权证的展示者刘大爷开始承包起其中的几亩地至今。

半个多世纪中,从土地私有化到连锅碗瓢盆都归公的人民公社,再到家庭承包经营,中国农村几乎经历了产权制度变革中最剧烈的几级。

1958~1978年,完全公有化的制度挑战

当刘氏三兄弟们获得的土地私有权巩固了新中国政权后,一个现实问题开始凸现——工业化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当时资金的最大来源只能是农业。

根据历史资料,50年代的农业剩余占总产量的30%,国家征收11%的农业税,仍然不够用。提高税率的尝试迅速遭遇了农民的抵制,而将土地转为公有、由国家控制农业剩余分配似乎更为现实。因为中国的土地私有化是政治运动重新分配土地的结果,已经包括了公有化的一切可能。

收权是渐进的。1952年开始的初级合作社中,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通过集体合作耕种,上交了使用权;1956 年的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进一步收回了农民的所有权。

但几乎在同一年,农民已经开始了最淳朴的制度挑战——拉走自己的牛,退出合作社——而且出现在辽宁、安徽、浙江、江西、四川、陕西、河南、河北8个省。

党内最资深的农村问题专家、历次农村改革的亲历者杜润生曾在一本自述书中记录了这段历史。

更聪明的农民,则探索出一条体制内的修正路径——包产到户。最早的记录见于温州永嘉,1956年,小岗村之前22年。

1961年的中央农工部报告记载,“包产到户,差不多每个省、市、区都有发现”。甘肃临夏70%的生产队选择了包产到户,安徽更是达到了85%。

只是,他们的尝试被记录下来的同时,也被冠以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名进行批斗。

人民公社20年间,类似于包产到户的尝试屡禁不止,但从未得到过中央层面的政策松动。直到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分了田地,包干到户。

一项60年代就有20%~30%的生产队尝试的包产到户政策,直到80年代才风行全国,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小岗村之后,安静的15年

一切并非水到渠成,小岗村严俊昌带着其余17个农民按了手印之后的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甚至明确反对:“不许包产到户。”

第二年4月,国家农委召开的七省三县座谈会《纪要》允许“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但半年后中央又予以否定。

尽管当年小岗村的粮食总产量从多年来的3万斤激增到14万斤,反对之声仍然激烈,隔壁省份的农民和干部不理解小岗村,天天放广播进行批判;1980年1月国家农委召开“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时任安徽省农委副主任的周曰礼介绍完安徽推行包产到户的经验后,又被其他省市代表集体围攻。

进入第三年,省市区第一书记会议上意见分歧之大,导致文件多次修改,结果还是区分对待,“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贫困地区对集体丧失信心则要支持。

又过了一年,冬天起草、春天下发的1982中共中央1号文件,终于突破了按发达、落后地区划线的政策,明确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且长期不变。

随后又连续发了4个中央一号文件,定下了15年承包期。

1993年,小岗村15年的承包期眼看就要到了,中央提出延长30年不变,随后在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写进了法条。

但一年前(1992年),中国的最南部,广东南海的一个村子,竟然再次选择了集中土地,然后推行股份制合作。

仅仅安静了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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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青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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