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改变城市本位允许农民工有自己组织
2008年10月13日 14:53人民网 】 【打印

人民网北京10月13日电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三中全会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如何让农民在城里农村自由流动,而不被称为“盲流”,于建嵘认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人身自由。

2006年末,农村常住人口中劳动力总资源5.3亿,农村住户户籍劳动力中离开本乡镇外出务工人员1.3亿。中国十分之一的人口是农民工,这就使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超越了地域的意义,出现了具有独立结构和文化意义的“漂移的社会”。

然而,这些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在就业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性障碍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要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只寄望于“当地领导者的政治觉悟和良知”,而应在彻底清算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和歧视农民工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以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农民工的利益出发而不只是地方政府和城市居民的利益出发,建立真正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制度的制度规则,并使之具有必要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改变城市本位主义,要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审视有关农民工的基本制度。我们首先要检讨和改革的是实行了50年的、以限制农村居民流动为核心目标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要从公民权的高度看待农民牵涉自由,让那些愿意成为城市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能改变“农民工”这一社会身份,成为具有城市户口的“民工”,而享有政府为城市居民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

第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农民子弟享受国民教育的权利,要保障农民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要清除地方性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政策、各地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第三,改变国家全能主义,要培育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这其中要开放社会组织,让农民工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和代表。农民工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衡,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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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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