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7·5事件救助政策出台
2009年07月19日 02:35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左图:7月4日,一名男孩和家人在乌鲁木齐二道桥逛街。 新华社记者 鲁炜 摄 右图:7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北湾街,被大火焚烧的汽车旁,一位少年抱着一名受惊吓的婴儿。新华社记者 沙达提 摄

本报讯 (记者杨万国)17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民政厅获悉,“7·5”事件善后政策出台,无辜死亡人员家属和伤残群众将获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在生活救助方面,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无辜死亡人员家属和伤残群众,将纳入五保供养;无辜死亡、伤残群众中的低保家庭,将及时办理增发城乡低保资金手续,全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由于事件发生,家庭收入减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无辜死亡、伤残群众家庭,但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所在地要对其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次性救助额度可在现有临时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上浮。

在事件中无辜伤残的城乡低保人员,伤愈出院后,如相关病症复发,相关地州县(市)要对其进行医疗救助,救助的最高封顶线可在现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上浮。对无辜伤残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要对其进行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最高额可达到大病救助年最高封顶线。

新疆民政部门还表示,将协调无辜死亡、伤残的外省人员户口所在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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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万国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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