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贵州瓮安事件:暴力维权不可取!
2008年07月02日 14:02华龙网 】 【打印

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发生一起严重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在瓮安举行的群众座谈会上,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将“6·28事件”定性为: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

事情已经发生,不管怎么说都是让人痛心的。普通群众转眼间成为实施打砸抢烧等暴行的犯罪分子,人民内部矛盾顷刻间转化为敌我矛盾,其中隐藏的社会性悲剧根源不得不让人深刻反省。

固然,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的那样,“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是“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因素,然而从这起暴力事件的肇事者本身来说,却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隐藏在他们身上的“暴力维权”意识,或许更加值得人们关注和深思。

“暴力维权”意识在中国有着丰厚的历史土壤,从打抱不平、拔刀相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等日常词汇身上,我们不难看出“暴力维权”意识早已深入普通人的思想观念,一部描绘社会底层人员通过暴力进行维权的小说《水浒传》,几百年来更是让人们津津乐道。不可否认,这种思想观念在历史上若干次重大政治变革中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伟大作用,如以陈胜、吴广为发起的农民起义,推翻了严刑酷法的秦代暴政,如黄巢率领的“满城尽带黄金甲”,导致了末路唐朝的迅速灭亡,再如近代的太平天国起义,也对瓦解清政府的腐朽统治起到了助推作用。

然而,在占历史时间段更长的和平时期内,“暴力维权”意识带来的负面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暴力维权”意识阻碍了正常的法制建设的进步,从而导致中国的司法制度、法治精神、法律意识长期落后于西方;第二“暴力维权”意识常常伤害到一些不相干的人,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第三,最可怕的是,“暴力维权”意识一旦形成习惯,不仅会成为维权的手段,也会成为暴力剥夺他人合法权利的手段。类似的教训在过去的历史中比比皆是,相信已不需作过多说明。

现代社会是一个按照文明、法制的秩序构建起来的社会,这种社会不能保证不出现各种侵权和犯罪现象,但是好就好法律的天平可以矫正这些现象,可以对侵权和犯罪的实施者给予惩戒,从而避免更多的社会悲剧。然而,“暴力维权”意识却常常将这种平衡打破,表面上看,似乎维护了某件事情的“正义性”,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远远得不偿失。

总之,笔者认为“暴力维权”是不可取的,受到了伤害并不能成为暴力维权、继续伤害别人的理由。还是那句话:如果暴力维权有用,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作者:黑暗中的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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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暗中的舞者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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