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律师上书国务院为钱学森降半旗
2009年11月03日 14:54燕赵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沧州电(燕赵都市报记者代晴)10月31日,享誉海内外的杰出科学家、中国“航天之父”钱学森在京逝世,社会各界人士冒雪吊唁,祝福钱老一路走好。11月1日,沧州律师韩甫政上书国务院,建议为钱学森降半旗志哀,以表达国人心中深深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韩甫政说,钱学森享有“中国航天之父”、“火箭之王”的美誉,足以证明他对国家、对民族的贡献。钱学森在世时国家最高领导人等几经看望亦足以说明,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所以,国家有理由也应当在法律范围内有所作为、有所表示。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施行至今19年来,甚至建国60年来,除1999年5月12日和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分别为南联盟大使馆遭袭击遇难的三位烈士和在汶川大地震中遇难的数万同胞下半旗志哀外,基本都是给国家主要领导人或曾经是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人士下半旗,还从来没有为国内其他领域的杰出人物下过半旗志哀。

韩甫政表示,钱学森享有“中国航天之父”、“火箭之王”的美誉,是国内外公认的顶级科学家,属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物。像钱学森这种杰出贡献者、科学大家,建国60年来在我国应属凤毛麟角,国家为这种杰出贡献者下半旗志哀于情于理于法都理所应当,更是众望所归。面对如此杰出的贡献者,若国家不能给予下半旗志哀,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就形同虚设,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标准就存太过苛刻之嫌,全国人民对钱学森的哀思就不能以举国庄重、规范的方式予以表达。“并且,建国60年来从未给科学领域逝世的杰出贡献者下过半旗志哀,也与我国‘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国策不相适应,”韩甫政说。

因此,11月1日,韩甫政特向国务院建议,为钱学森同志下半旗志哀。在网上,众多网友也提议为钱老举行国葬并降半旗,表达对科学大师的沉痛哀悼。

据介绍,2008年5月21日,韩甫政就曾致书国务院,建议以法规形式将“下半旗志哀”规范化。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代晴   编辑: 郑永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