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建议设立统一的《首次就业合同》
2010年03月08日 13:38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针对目前存在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通过补充《就业促进法》,设立统一的《首次就业合同》,设定对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和大学毕业生的认证标准,制定扶植鼓励政策等措施,充分发挥知识密集型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的作用。

在这份由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IT小组、民建中央直属二支部完成的提案中,分析了近几年我国出现的“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企业找人才难”的两难局面,特别是一些需要大学生这样的高知识劳动力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广泛分布于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找不到合适人才的原因 ,认为除去全球金融危机这一刚性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和知识密集型企业招人难并存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知识密集型行业自身的特性。知识密集型企业往往需要对员工、特别是新人投入大量的资金和长达数年的时间进行专业培训,因此从成本、人员稳定性等角度考虑,企业更愿意选择直接招募在行业内有成熟工作经验的员工,客观上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竞争强度,减少了大学生进入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机会。

二是我国的高等教育与市场需求的脱节。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知识密集型企业后不但要接受专业培训,还要进行期限不一的基础知识培训和职场生涯培训,真正开始工作的准备期比较长,这也是企业不愿意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原因之一。

三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尚未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标准、试用期制度、试用标准、劳动合同的变更等方面加以区分,使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招聘和使用大学毕业生方面遇到了一定障碍。

与面对上述三方面的问题,要让知识密集型企业恢复快速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海绵”作用,该提案建议国家在2010年大学毕业生的大潮到达就业市场之前果断行动,使这一问题得到快速、有序、科学、良性的处理。

一是通过补充《就业促进法》,设立统一的《首次就业合同》。

目前《就业促进法》中的大部分规定更多是针对中低学历的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而确立的,我们建议修订《就业促进法》,针对大学毕业生到知识密集型企业就业,在相应的条款中设立一个固定格式的新型劳动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

该合同主要目的是消除企业聘用大学毕业生时的顾虑,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可能性,它的特点如下:首先,该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设置最长两年的工作培养期,用以替代试用期,不同的是企业需要为工作培养期内的大学生负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二是该合同固定一套快速简易的解聘程序和轻微的补偿标准,如合同签订后头3个月企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赔偿,3个月后至培养期结束间企业解除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并支付工作期间工资总额5%的赔偿等具体标准;三是固定工作培养期内企业对大学生的最低培训投入时长;四是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结束后与企业自动转为普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企业和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首次就业合同》,如放弃使用该合同,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普通的定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是设定对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和大学毕业生的认证标准。

由各省级政府负责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认证标准,如企业中大专毕业生占总员工人数一半以上等条件,并由各地科委实施认证。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大学生的条件,建议以毕业后三年内为限。

三是制定扶植鼓励政策。

各级政府辟出一部分用于扶植大学生就业的财政支出设立“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准备金”。当发生签定《首次就业合同》的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内主动离职时,该准备金首先补贴签约企业为该大学生所支付的各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一半;另外,从长远来看,该准备金还可以用于鼓励、补贴有实力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与高校进一步紧密合作,设置课程和实习内容,在大学校园内培养定向人才。这些措施可以解决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的顾虑,鼓励企业敢于在招聘来的大学生身上投入培训,改变大学生就业最常见的“先就业、后择业”的状态,从而逐步使大学生就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走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也保证了我国高知识劳动力队伍的整体质量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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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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