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释法:李义案为何连无期判决都没有
2009年11月05日 19:39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重庆11月5日电(记者朱薇)检察机关指控的3名“黑老大”,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1名;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宣判李义团伙涉黑案,此案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解释。

根据法院5日作出的判决,“黑老大”李义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其余25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两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焦点一:公诉机关原指控的李义、李高清、唐绍宏为该组织的3名“涉黑老大”,法院为何最终只认定李义一人“黑老大”,李高清、唐绍宏两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对此,审判长张军表示,根据庭审查明的各组织成员的供述,李高清、唐绍宏在组织活动中听从李义的安排,地位从属于李义。从在具体个罪犯罪行为中的表现看,李高清、唐绍宏参与犯罪的次数明显少于李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明显轻于李义。虽然有部分被告人供述组织骨干成员李志刚、李志超、李志帅听从李高清的安排,但这种听从不是因为李高清在组织中的地位较高,而更多的是基于他们之间系父子、叔侄关系的原因。因此,被告人李高清、唐绍宏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人民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据实作出判定,是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焦点二: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

对此,审判长张军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根据李义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及其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均给予了适度从重处罚,如其所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所触犯强迫交易罪,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所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等。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而20年已是有期徒刑中最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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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薇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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