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感叹:6天的庭审是法制教育
黎强案公诉人团队。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供图
昨天,市检察院透露了黎强案庭审细节。在庭审结束时,黎强叹说:“6天的庭审是法制教育”。
起诉书念了2小时10分钟
10月26日上午,作为黎强案的第一公诉人,冉劲在没喝一口水、没任何休息的情况下,足足在公诉席站立了2小时10分钟,才将那份三万多字的起诉书念完。
当起诉书宣读完毕时,冉劲的汗水已经湿透了那身春秋装的检察制服。在两天的法庭调查中,冉劲带领着他的团队对31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法庭询问。
一个个设计巧妙的问题环环相扣,使不少被告人措手不及,露出马脚。当问到涉嫌隐匿会计财簿的黎强妻子伍树芹时,公诉人问“你们财务室又不是要搬家,还要办公,为什么要把这些财务凭证搬走?”开始伍树芹一口咬定:“不知道。”但在公诉人的一连串问题之后,她最后承认了,“知道有税务机关要来检查”。
对阵刑法学专家
法庭举证是整个庭审中时间最长的,持续了3天。公诉方的对手是除31名被告人外,还有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代表的40名辩护人。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公诉人沉着应战,通过列举大量详实的证据52组、1849件,历数了黎强涉黑团伙的累累罪行。
面对有的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问时,他们配合默契,总能在第一时间内从240多本案卷中迅速查阅到所需要出具的案卷材料,对辩护人的质疑进行反驳。
8大焦点问题激烈辩论
法庭辩论环节持续了13个小时, 4名公诉人坐在公诉席上,聚精会神的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言,针对他们的辩护意见,及时整理思考、修改自己的答辩提纲。
在第二轮辩论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主要围绕着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达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情节严重、隐匿会计账簿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等8个方面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冉劲言简意赅,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对黎强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精辟论述。由于长期办理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第二公诉人王茂刚运用他扎实的理论底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重点围绕着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了答辩。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多数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黎强感叹“6天的庭审是法制教育”,另一名被告人肖庆隆哽咽道:“假如生命可以换回时间的倒流,我愿舍弃生命来换取人格和尊严,希望用我的犯罪事实来警醒世人。”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本报专访黎强案第一公诉人冉劲
检方公布黎强案特点:黑商融合突出
昨天,市检察院公布了黎强涉黑组织的特点。
1.组织结构隐蔽。以合法公司企业为依托,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以家族成员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架构清晰的组织关系,组织内部基于经济利益形成自愿的依附关系。利用公司企业已有的组织架构,网络公司企业中部分人员,为追逐不法利益,实施系列有组织犯罪。
2.黑商融合突出。公司规模逐渐壮大,既有合法经营收益,又有有组织犯罪所得,以偷税、非法经营等手段聚敛钱财,经济势力雄厚。为实现对商业利益追逐的最大化,采取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寻衅滋事,实施有组织犯罪,借机获利,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亦黑亦商。
3.渗透控制的特征明显。该组织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以及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等手法,有意识地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其意欲称霸重庆客运市场,公然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市民对于黑社会的了解,大都来自《教父》等一些国外影视节目。“国内的情况与国外不同。在我国,并不存在黑社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次打黑专项斗争针对的是带‘黑社会性质组织’,两者还是有很大不同。”昨天,黎强案第一公诉人冉劲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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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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