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任黎强律师 称1849件证据无一指黑社会
2009年11月02日 16:32金羊网-新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快报特派重庆记者 黄琼 曹晶晶

经过5天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后,“红顶商人”黎强案正式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昨日一开庭,黎强案众被告再聚一堂,黎强带着笔记走上被告发言席,就9项指控自辩了一个多小时。他在频爆经典语录的同时,还流露出一种感伤:“我是个不懂法的人,但我守规矩,我承认是打了擦边球,但我只是一名商人……”

昨日深夜11时12分,黎强案的一审终于结束。

自辩

不到15%怎么欺行霸市?

对于被指控“以公司为依托组织家族式黑社会,掌控公司一切生杀大权”,黎强说,渝强公司只是一个民营企业,股份自己占60%,妻子占40%,“我自己的企业,自己不掌控谁掌控?”黎强反问。

对于指控其2005年为垄断西朝线而围堵公交公司客车事件为涉黑罪行,黎强表示,当年自己的确没办手续即投入20辆车在西朝线非法营运,但公交公司也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了20台车,“如果我们是黑社会,那他们也是”。

黎强联合5家民营客运公司成立共创公司,被指控为黎强黑社会组织向经济领域渗透,企图控制客运市场欺行霸市的行为。对此黎强表示,当时公交公司等7家公司成立了交运集团,因此渝强公司、江南公司等5家民营公交公车也想联合起来,想做大做强,希望拥有更多的发言权,“重庆市8000多台公交车,民营公交不到15%的份额,这也能垄断?也能控制客运市场?”

“她有什么权力为我牟利”

在自辩的同时,黎强还为自己的三名保护伞喊冤。他称肖庆隆和蒋洪都是聘用的事业干部,随时随地都可以被开除。他说,蒋洪并无审批决策权,如黎强要申请指标,蒋顶多写个同意上报,“其无权也无法为我谋取利益,”他说,“蒋洪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工作人员。”

对于“女伞”姜春艳,黎强称两人于上世纪90年代相识,20年来,双方的交往只是礼尚往来。“20年来只有1万多元,这就叫我的保护伞吗?她手中有什么权力来为我牟利?”黎强激动地表示,2000年姜春艳参加现场协调解决鱼沙线、西朝线时,“她还只是个端开水的工作人员,就像今天第四位公诉人员一样……”此妙喻一出,台下一阵哗笑。

最后陈述仍不忘上访

在最后陈述阶段,黎强抓紧最后的机会为自己求情,并感谢法庭、法警的关照:“这六天的庭审,对我来说也是一场法制教育……公诉人这几天也辛苦了,你们到渝强公司去复印了那么多箱的材料。希望法官能公正判决,免得海外媒体报道。如果判决合情合理,我就不上访了。”黎强的最后陈述,让庭上庭下一阵叹息哄笑。

黎氏语录

●我说不出来,我希望新闻单位来采访我。

●我是个不懂法的人但我守规矩,我承认会打擦边球,我只是一名普通商人。

●说要解放思想,我就动了脑筋,将旧车置换后再买新车,不仅没扰乱秩序,还方便了群众,带来了税收……这样说不该定我的罪,还应该表扬我。

●就算枪毙我也该让我看看,上路的时候我也明白。(黎强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提出质疑)

黎强律师“授课”迷倒众人

这位“临危受命”的博导质疑:1849件证据无一指证黑社会

昨日,黎强的辩护律师——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老专家赵长青发表辩论意见,否认黎强团伙涉黑。老教授不急不缓,从法条到法理,由浅入深对罪名逐项解释推证,生动释义。在其发言的一个多小时里,整个法庭鸦雀无声,包括法官在内的庭内众人全都听得“如痴如醉”。很多记者都感叹:“讲得太好了,又受了一次法学教育。”

据悉,赵长青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是当地知名刑法学领头人,当地政法系统不少人出自其门下。据闻,赵长青久未出山,此次受黎强家属所托半路“临危受命”,在开庭前十多天才接下代理。

起诉语言太概括性

赵长青指出,起诉书语言以概括性的论述为多,比如说“称霸一方,残害群众”、“组织架构稳定”。但对于这些论述,只具体举出了两件单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其中一件是去年的“11·3”出租车罢运事件,但公诉机关随后没有举证指控这一件事。

200万补偿仅是说说

对于指控“共创公司”为黎强以非法手段企图控制客运市场的具体表现,赵长青认为,成立公司此事本身不能说明问题,因为扩大规模、扩大占有率,这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本能。

至于该公司的章程里被指控有“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则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作补偿”的说法,他说,如果章程里确实有这段,那确实是个问题,但法庭上查证据,却指“共创公司”没把这个搞起来,这仅仅是个说法,并没有形成规章。

据此,赵长青指出,把这两条作为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显然不够。

证据无一证明黑社会

赵长青指出,公诉机关共有1849件证据,但没有一组证据是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于其如何组织、领导的证据也没有。如起诉书上只列举了公司成立的证据,如在工商登记成立了几家公司等,但公司成立并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此外赵长青还发现,在黎强的17次口供中,公安机关没有问过一次“你是怎么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你是怎么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论证应该“证据说话”

此外,赵长青还指出公诉机关在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有矛盾的地方。起诉书上说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方式是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牢牢掌握了渝强公司的人事权、财产权、经营决策权,这说明黎强公司就是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家族式的民营企业显然也是这样的。”赵长青说。

赵长青还指出,起诉书上指出有另一种论证,指控黎强成立的“组织”里面的副总、科长之类的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他认为,如果认为黎强公司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当然认为什么都是黑社会。但必须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怎样搞起来的,现有的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证据。

不过赵长青承认了黎强有扰乱交通秩序、非法经营、逃税、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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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曹晶晶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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