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案是否涉黑展开拉锯战
2009年10月31日 10:22每日新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广州日报》供本报专稿昨天,黎强案继续举证,控辩双方在认定是否涉黑的问题上展开拉锯战。控方认为,黎强领导的“黑社会”,是以“公司化方式管理”,而辩方则认为,渝强公司等企业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是合法的企业,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用“和平非暴力”方式取被扣车辆

起诉书指控了11笔“违法事实”。上午进行的质证中,这些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的事实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机关举证称,2000年9月30日,渝强公司在鱼沙线非法营运后,公交公司将渝强公司部分车辆扣留在南方花园。当晚8时许,黎强召集何永红等人开会,称“无论用什么方式也要将车取回”。

其后,来有刚邀约了一部分穿着军装的人准备驾军车去目的地取车。但伍树峰等人赶到南方花园后发现,车辆无人看守,遂通知不用军车上的人过去,被扣车辆被直接取回。事后,来有刚支付4000元给喊来的人作为“出场费”。

何永红称,他们当初没有开会,之所以找这么多人去取车,是因为对方砸车时人太多。黎强说:“对方都是这样做的,我们也要想办法把车弄回来。”

来有刚的辩护律师说,邀约这么多人是去取车,而非斗殴,这是合法行为。相反,公交公司扣留渝强公司的合法财产恰恰证明公交公司违法。

伍树峰的辩护人则称他们采取的是“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取车。

“作为人大代表头脑清醒,我怎么会找闲杂人等?”

公诉人举证称,2008年9、10月份,因修路问题,挂靠在渝强公司的4辆客车通行受到影响。伍树峰指使车主将车停在施工路段,致使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此向施工单位和政府施压。最终,政府出面使渝强公司和车主达成停运补偿协议,渝强公司得到8400元的赔偿。

“开玩笑啊,领导!”黎强长叹一声说,当初修路合同约定是3个月,但施工单位没有办到,造成客车通行存在安全风险。车辆在路上陷在泥里,才停在那里的。辩方则认为,这是双方在解决纠纷,并不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事实。

对此,公诉人回应道,公司经营都会遇到纠纷,关键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渝强公司在遇到纠纷时都采取围车、堵路、不准别人上下客的方式,这种有组织的方式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公诉人指控黎强在一起纠纷发生后,指使黎德明等安排社会闲杂人等摆平事情,但事后双方并未发生打斗。黎强向法官叫屈道:“尊敬的法官大人,我头脑是清醒的,当时我作为一个重庆市人大代表,我是叫人找警方处理,怎么会找社会闲杂人等去处理?”

“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怎么把我黎强扯进来了?”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称,因停车进站问题强劲公司驾驶员与公交二公司驾驶员陈旺春发生纠纷并打架,之后双方协商时陈旺春迫于渝强公司压力没有获得医药费赔偿。对此,黎德明自辩道,是陈旺春跑到强劲公司车站来打他们的驾驶员,因为打不赢才受伤。事后派出所出面协调,因为强劲公司驾驶员所花的医药费比陈旺春还多,所以才没有赔偿他。

黎德明等人辩解完后,法官叫黎强也发表质证意见。一向不放过任何一个自辩机会的黎强却十分不情愿了。他激动地大声说:“这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怎么也把我黎强扯进来了?”此言一出,语惊四座,法官急忙制止。

随后,公诉人又举示了一组黎德明等人的违法事实,法官再次要求黎强质证。

“黎德明杀人放火跟我八竿子打不着!本组证据与本人无关!”黎强气愤难当。听完此话,法官严肃地告诫黎强说,公诉人指控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意味着他要对全案所有事实负责。“因此法庭才让你发表意见,这也是保护你行使辩护权。”

“对不起!对不起!”听完此话,黎强连连道歉,“原来你们是在关照我,我还以为你们是在害我,好歹我还知道。”旁听席又爆出笑声。

此后,再次涉及黎德明的犯罪事实时,黎强竟破天荒坐在座位上不予质证,并说:“你们是为我好,那我就不说了。”

究竟是合法公司还是黑社会组织?

最后举示的证据正是关系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认为,黎强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0年以来,该组织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通过先斩后奏的方式非法取得营运指标。组织的操作模式、人员构成及其分工都很明确。

黎强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是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的管理模式与其他公司的模式并无什么太大差别。“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渝强公司是合法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公诉人回应道,黑社会成立又不会举行仪式,黎强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

(本文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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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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