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案首日庭审直击:被控九宗罪“只有两项基本属实”
2009年10月26日 22:10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10月26日电 (记者侯露露)10月26日,黎强等31人“涉黑”案在曾经审理谢才萍案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当天下午开始的法庭调查中,黎强在法庭上表示,对于起诉书中指控其犯有的九项罪名,“只有两项基本属实”。

“只有非法经营罪和隐匿会计凭证罪基本属实”

26日下午的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人黎强在31名被告人中被首先带上法庭接受询问。根据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黎强被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共计九项罪名。当审判长洪涛问及黎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存在异议时,黎强称:“有异议。对于起诉书中指控我犯有的九项罪名,其中只有两项基本属实,就是非法经营罪和隐匿会计凭证罪,但这两项也是有前因后果的。”

随后,黎强翻开了起诉书,开始针对起诉中提到罪名进行逐条反驳。

黎强个人陈述长达近两小时

在长达近两小时的陈述中,黎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大多数犯罪事实或表示“不知情”,或表示“不是这么回事”。

起诉书:黎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黎强:“这完全是莫须有。”黎强称,“起诉书中说的是我从2000年以来开始纠集何永红、来有刚等人搞黑社会,实际上来有刚等人1994年左右就到我们公司了。起诉书中说我们残害群众,我理解群众就是与我们没有因果关系的人,但是起诉书中的被害人要不然是民警,要不然就是跟我们有纠纷的驾驶员,不能算群众。”

起诉书:黎强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06年5月8日,被告人黎强获知本公司所属羚羊出租车在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下简称铃木公司)4S店加机油造成发动机故障,即组织被告人何永红、来有刚等人开会,商议若铃木公司不同意换车或换发动机就堵塞铃木公司大门。9日,在被告人来有刚的组织下,渝强公司及其他公司的100余辆出租车到铃木公司大门处围堵,造成铃木公司停产3小时,损失人民币62万余元。”

黎强:“铃木公司一事是出租汽车协会委托我办的。”黎强称,“因为我是出租汽车协会的副会长。因为跟铃木公司没有谈拢,所以他们才去堵门,前后总共堵了20多分钟。”

起诉书:黎强犯有偷税罪。“被告人黎强是渝强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实施偷税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逃避缴纳税款6224万余元,占应纳税额30%以上。”

黎强:“我们行业内都是定额收税,一个出租汽车每月共交422元税。起诉书里提到的很多偷税额都不是偷税,是我们的公司利润。我们的房地产公司房子还没卖,跟地方政府的款项没有结清,不算是偷税。”

部分供词与同案其他被告相矛盾

在黎强结束个人陈述后,公诉人对黎强进行提问。其问题主要围绕本案被告人何永红、伍树峰、黎德明等人在公司承担的职务进行发问。

当问及被告公司如何做决策时,黎强回答,“都是大家讨论决定的,员工工资也是由主要领导举手表决通过的。”

随后本案被告人来有刚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他在谈到此问题时却称,“有些时候是公司的事情是黎强自己拍板定的。”

公诉人在结束对黎强的提问后表示,由于黎强本人陈述与起诉书指控事实有较大出入,将在法庭举证阶段予以举证说明。

家族多人成为被告 将会陆续上庭

在本案的除了黎强之外的30名被告人中,有好几人都与黎强有亲属关系:被告人伍树芹为黎强的妻子,被告人何永红为黎强的妹夫,被告人黎德明为黎强的弟弟,被告人黎萍为黎强的妹妹,被告人伍树峰为黎强的内弟。他们分别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罪名。

根据法庭审理程序,黎强家族的其他几位家属将陆续在随后的庭审中接受法庭调查。(本文来源:人民网)

被告人   庭审   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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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露露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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