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设“欠薪罪”处罚工资“老赖”
2009年03月13日 15:35新民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讯北京消息:昨晚,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宋鱼水等7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展开在线交流。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代表提出,应设“欠薪罪”处罚拖欠工资的“老赖”。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代表表示,应该对那些明知自己违约违法,还要坚持浪费诉讼资源、无理上诉的人,要通过高额违约处罚金,或者律师费的支付、诉讼费的支付等市场经济手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庆宁代表则提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但企业用工不签合同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增加司法成本、由违法单位、个人支付司法成本的条件下,国家应该修改《刑法》,增设“欠薪罪”,让现实中的“老赖”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提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能力,提高政府执行能力。(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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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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