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院副院长李汉宇■摄影/本报记者黄亮
李汉宇:行政问责程序应立法规范
一份《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和建议》提出行政问责中的四大问题———
2008年,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三鹿奶粉事件,“9·8”襄汾溃坝事故,“6·28”瓮安事件……若干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受免职问责,让社会见证了中央从严治官、为民负责的决心,“责任政府”、“问责制政府”不再是一纸空言。
这是全国政协委员、民建贵州省委副主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所提交的《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和建议》中的“开场白”,然后,这位言语直率、喜欢用打比方来解释抽象规章的法官用了一个转折词“但是”来表述提案的主要内容:如果行政问责随意化、简单化、扩大化,不区分具体情况、不分别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则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积极性,背离依法行政、依法问责既定方针。
什么是问责?
问责原意是查明原因
让人民知道事情真相
“现在大家都在谈问责,但‘问责’这个词是怎么来的,关注的人不多。我们课题组专门查了一下,‘问责’这个词来自西方国家,在发生事故后,成立一个机构,类似于我们的调查委员会,查清楚原因,然后进行制度性的改进。”李汉宇说。
“在中文里,‘问’是追究,‘责’是责任,出了事情,把人免了不就完了?不是这个意思。‘问责’原意是查明原因,然后进行改进,以防止再发生类似的问题。”李汉宇说,“比如矿难,如果是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造成的,‘问责’就是要怎么避免工人操作不当,而不是把省长免了就算了。这解决不了问题。”
李汉宇说,这个提案是民建中央社法委去年的研究课题,有一批来自高校、法院的学者参与,也曾到山西等地进行过调查。“调查后我们发现很多问责显得急躁,尤其是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有时顾不上把事情搞清楚,就先把人免了。”
“但不管怎么说,最后也要公布事件真相。咱们经常把人免了就完了,公布事件真相往往就是在内部公布,不一定向社会公开。”李汉宇说,这不是“问责”的原意,问责是为了改进工作,应该让人民知道问责事项的发生经过及处理经过,如果群众不知情,怎么监督和追究行政失职行为?
“比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如果问责仅仅是免了几名官员,把几个人判了刑,这没有意义。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是奶粉行业一个公开的秘密,我们的监管机构为什么不知道,检测机构为什么检测不出来,把原因查清楚,防止再发生,这才应该是‘问责’的原意。”李汉宇说。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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