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 制约上市公司高管套现
2009年03月11日 10:21中华工商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虽然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队伍也在日益壮大,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在两会发言时如此表示。

的确,近3年来,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股市上升阶段纷纷减持套现,激起市场激烈振荡,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有数据显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5日,3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大量减持自家股票,共计变现近6亿元。这一现象部分程度上造成了当时股市的一路下跌。

之后的2008年11月份,中国股市再次出现强烈反弹,高管减持套现又趋活跃。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2008年11月高管减持套现是10月份的5.3倍,接下来的12月份以后,大约30家中小板公司共有295人次的高管卖出自家公司股票,合计金额超过5亿元。

无疑,上市公司高管的减持套现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那么,如何有效制约这类行为的蔓延呢?

冯培恩认为,首先,应进一步制约高管辞职套现的额度和时机。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据此,一旦他们辞职,即可不受“在任职期间”的限制,因此,有不少高管不惜弃“官”去抛售套现。

针对这一点,冯培恩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并在抛售股票的两个月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此,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该条款的限制即失去效力。

所以,冯培恩建议这一条文应该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这样可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成本,近而加大对其恶意抛售行为的制约。

其次,进一步制约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社会对他们的需求量很大,因此,某些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在法规上也没有禁止其重回本公司就职。

因此,冯培恩提出,应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制约他们在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增大他们采取辞职套现行为的风险。

第三,冯培恩表示,应通过制定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上市公司高管从持有股票到抛售,通常不存在频繁的买卖行为,计算他们证券交易的盈利不存在技术性困难。况且,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股票套现通常会获得巨大盈利,因此通过制定法规对他们征税既合理合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记者傅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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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春荣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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