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系统修改
2009年03月10日 21:16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刘东凯、许雪毅)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莆田市副主委许金和认为,近年来,国内食品、药品、工矿事故频发,有时候涉及政府不作为,拖延作为或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有必要将国家赔偿范围重新确定,增加行政不作为、公共设施安全致害等内容。

许金和说,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运行至今14年来,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有关条文制定缺乏前瞻性,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标准较低且存在城乡差别、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数额偏少等问题,建议对国家赔偿法做系统修改。

他说,国家赔偿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难以适应形式多样类型迥异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以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为铺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如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跨塌造成64人死亡,是由于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造成的,根据结果归责和民法原则,上述事件受害人应该得到国家赔偿。又如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给多少儿童带来痛苦和伤害,其中有企业生产者、奶源供应商和三聚氰胺制造人的原因,也有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的原因,理应由国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许金和还认为,现有赔偿程序有失公正,受害人很难得到赔偿。首先要取消原来的赔偿确认程序。此前,受害人要得到国家赔偿,必须走确认程序,但赔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拒绝确认的话,受害人就无法得到赔偿。国家赔偿案件中,大多数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原因就是得不到确认。有的案件多次被上级法院撤消发回重审,法院也不作无罪判决,原因就是怕受到错案追究,最后常常是公诉机关或者侦查机关“主动”撤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不了了之,受害人得不到国家赔偿。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机关,独立于赔偿责任机关,起码要像医疗责任鉴定一样,原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回避。

许金和建议赔偿标准要合理提高,并且要统一原来以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划分人等区别对待的赔偿标准,“比如现有的死亡赔偿金,现在规定为上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明显比较低。在交通事故中,就曾经出现将对方撞成伤残后,由于考虑到目前伤残赔偿金高于死亡赔偿金而将对方致死。所以,应当把死亡赔偿金提高到30倍以上,而且还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受教育情况、职业收入等。”

  已有0位凤凰网友参与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刘东凯、许雪毅   编辑: 贺庆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