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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乳品案”二审宣判 3责任人判3至5年
2010年04月23日 23:0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上海4月23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下午对“熊猫乳品案”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认定王岳超等三名责任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

此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上海熊猫乳品公司一销售客户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时任熊猫乳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总经理洪旗德和副总经理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乳制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将退回的乳制品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

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经权威机构对回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毫克/千克,而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

一审法院认为,熊猫乳品案发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当时三聚氰胺对人体的危害已有社会共识,熊猫乳品公司也曾因奶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国家质量管理部门全国通报,并责令停产整顿。在这种情况下,三名被告人仍然组织实施违法生产和销售,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从重处罚。

今年3月3日,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处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陈德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岳超和洪旗德以自己对生产过程不知情为由、陈德华以量刑过重为由,各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审   熊猫   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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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金志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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