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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处罚
2010年04月04日 15:09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成都4月4日电(鄢银婵)记者4日从四川省卫生厅获悉,《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医疗机构不良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时,登记机关将给予该医疗机构1到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将一事一罚转变为量化管理和长效约束机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凡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今后均须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

据悉,卫生监管部门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将给予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不良记分档次。其中,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记者了解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积分周期将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满后,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清零,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周期内的记分应累积三年后方可清零,并重新开始积分。

四川省卫生厅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医疗机构不良行为年度累计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将被监管部门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不良记分达到12分的,将接受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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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银婵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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