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4日电 审计署今日公布了2009年对河北、山西、辽宁等19个省区市的103个县2006年至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审计调查发现,2006年至2008年,103个县计划解决780.8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实际解决657.53万人,还有123.3万人未得到解决,占计划的16%;有的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供水水质合格率偏低、运营成本偏高、管理维护不到位和工程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效果。
以下是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全文
103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审计调查结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2009年对河北、山西、辽宁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19省)的103个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103个县)2006年至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2007年,国家制定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促进了社会和谐,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地分享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 进一步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是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了环境卫生质量,减少了介水性疾病的传播,节省了农民的医疗费用。据水利部门测算,项目区户均年节省医药费支出200元左右。
三是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部分劳动力从以前找水、拉水、背水中解放出来,能够外出打工或发展庭院经济,增加了经济收入。据水利部门测算,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国户均年节省53个挑水工日。
四是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注意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减少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水而引发的纠纷,促进了民族团结。
审计调查的103个县2006年至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总投资37.93亿元,实际到位资金31.86亿元,占计划的84%。其中:中央财政计划投资19.25亿元,全部下拨地方后,实际已拨到项目18.12亿元,占计划的94%;地方财政及农民自筹计划投资18.68亿元,实际已到项目13.74亿元,占计划的74%。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审计调查发现,2006年至2008年,103个县计划解决780.8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实际解决657.53万人,还有123.3万人未得到解决,占计划的16%;有的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供水水质合格率偏低、运营成本偏高、管理维护不到位和工程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效果。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近年来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等客观因素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计划与实际不完全相符。
审计调查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分配计划不够科学。有些地方简单按照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或者行政区域平均分配资金,未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导致部分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需要不完全相符。有些地方实施的诸如“连片供水”等地方性工作计划与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未有效衔接,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快慢不一,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有4.33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未按计划到位。
审计调查的103个县中,有83个县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2006年至2008年,上述83个县计划配套9.79亿元,实际到位资金5.46亿元,未到位资金4.33亿元,到位率为56%。一些地方将配套资金缺口转嫁到农户身上,导致群众自筹比例增高。
(三)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完全到位。
一是有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按要求安装水质净化设施。审计重点抽查的131处以高氟、苦咸水等作为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有36处工程未设计水质净化设施,占27%;有19处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水质净化设施,占15%。
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测率偏低。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卫生部门应对“十一五”规划中新改扩建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每年分枯水期、丰水期各开展1次水质卫生监测。审计抽查的2006年至2008年新改扩建的6907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2008年卫生部门仅对其中22%的工程进行过水质监测。很多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以来从未进行过水质监测。
三是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足。审计调查发现,由于资金分配重点支持不够,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建设滞后,饮水不安全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截至2008年底,审计抽查72个县的农村学校中,饮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占35%。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规定落实情况较差。国家虽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的规定,但缺乏符合实际的具体操作规范,加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来源广、情况复杂,这项规定实际执行情况较差。审计抽查的1181处农村饮水工程均未落实所有权,导致工程所有者不明确,权益维护受到影响,工程运营前景堪忧。
二是缺乏用电优惠具体规定,电价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运行用电优惠政策,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办法,实际落实情况较差。审计延伸调查的575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中,有42%的工程未享受到国家电价优惠政策。
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不健全。103个县中,有66个县未制定以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为重要内容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地普遍存在人员保障、技术支持、物资储备等安全保障措施尚未落实的情况,农村饮水安全预测与预警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不利于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对103个县及其所在的省、市(地)延伸审计发现,2.81亿元资金未按计划及时下拨,0.25亿元资金未按计划用于规定项目。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审计署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投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等审计建议。
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水利部等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审计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水利部专门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整改工作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明确整改的措施和期限等要求,并派出督导组前往19省督促整改,还及时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水源保护,改进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快解决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问题,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程序的专项整治活动,研究完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相关地方政府认真处理和纠正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拨付滞留资金,收回挪用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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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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