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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颁布内部条例法官收受财物可能被开除
2010年02月23日 16:43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如何监管法官

作为法官就是要谨小慎微,如履薄冰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 | 北京报道

法官服和大檐帽,是多少年轻法律人的梦想。这个承载了人们对社会公正期许的职位,本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让人们对于法院和法官的期许,一再下降。

近日,最高法颁布了一个内部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该条例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判决之后推出的《处分条例》,被视为对司法系统内一些腐败现象的有力回击,体现出最高法铲除腐败的决心。

“法院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度设置来看,强调法官要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是非常必要的。”成都市中院副院长谢商华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处分条例》对《法官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更便于执行。”

处罚的集大成之作

腐败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法院系统的情况究竟有多严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的总体概括是,现在司法腐败的整体形势“比较严峻”。

“从院长到法官、审判员、书记员,甚至连助理审判员都可能参与腐败,这个系统的状况怎么能让人们放心?”姜明安对此感到忧虑。

鉴于这种情况,姜明安认为,过去对法官的义务规定是很原则性的,也很难实施,所以早就应该有这样一个规范,这也是反腐大形势的需要。“其实,过去也出台过很多相关的政策,但都是局部的规定,有的规定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出台一个整体的条例非常必要。《处分条例》基本上是把过去一系列相关条例进行整合的‘集大成之作’。”

细读《处分条例》,可以发现其所强调的一些问题确实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易发生腐败的环节。

《处分条例》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针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如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条例》还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情节严重者,都将给予开除处分。

姜明安说:“《处分条例》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没有突破《法官法》,也没有突破《公务员法》的规定,它仍在过去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从处罚力度上来说,是从重了,不是加重了。”

“人情沟通”难以避免

《处分条例》涉及的很多问题,其实也正是各级法官在工作中最为难的地方,比如上述提及的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乃至开除等处分。

“同事之间问问案子,通常状态下也得卖个面子,甚至行个方便,金钱关好过,人情关难过啊。”北京市二中院一位法官对本刊记者说,他日常遇到这种情况“太多了”,即使有了具体规范,他认为法官之间的“人情沟通”还是难以避免。

再说“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给予记大过等处分”这一条,该法官认为,这在地方法院也很难做到。“地方基层法院不是那么富裕,有时候异地执行,原告有钱,主动提出要贡献一辆车去帮助执行,他是为了自己的案子早执行,法院也确实需要他提供的帮助,这样的事情就很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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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艾尼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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