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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征收管理
2010年02月23日 10:34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太原2月23日电 (记者 伍彧彧) 为促进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应收尽收,近日,山西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征管工作的通知》,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环节的征收办法、征收程序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缴纳基金的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基金代扣代缴义务人。义务人在收购过程中,应向销售方索取基金已缴证明;不能提供证明者,视为未缴纳基金,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基金。

主管地税机关对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后,按规定的计征公式向义务人收取代扣代缴基金,向其发放已缴证明,并登记基金代扣代缴台账。义务人对所收购产品进行再销售时,须持基金已缴证明及购销明细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已缴证明,并确保合计原煤数量应与收回已缴证明开具的原煤数量相等;自行使用者不需要更换已缴证明。

税务登记证注册地、身份证明所在地不在山西省的外省煤炭经销单位和个人收购山西省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并再销售到山西省时,须持基金已缴证明、收购和再销售购销合同、购销明细到再收购方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更换证明。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完善、经营业绩良好、缴纳基金信誉度高,经销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数量大,换票量大的单位,经批准可以申请自行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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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彧彧   编辑: 郭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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