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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成难题 须破靠百姓养活观念
2010年01月18日 09:47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编者按

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做出过特殊贡献。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就如何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难问题,本栏主持人邀请西安政治学院军事人才研究所所长王书道教授、

研究员白虎虎博士和军事法学研究所薛洪副教授发表看法。

兵家名言

兵卒有制,虽庸将未败;若兵卒自乱,虽贤将危之。

缅怀烈士、优待残废军人,这是对战时那种高尚品德的发扬光大。

一个民族,只有它的民族性格和战争锻炼在不断地相互促进,才能指望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占有巩固的地位。

主持人:请谈谈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现状。

王书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展现,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为此,2009年“两会”期间,部分军队和地方的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军人优待抚恤的相关法律。

白虎虎:一直以来,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即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国家保障的重点,目前这个群体大约近30万人。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伤病残退役军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的战备训练和安全管理工作,牵扯了各级领导和机关大量精力;另一方面,大批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地方安置,给地方造成很大经济负担,成为困扰地方、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方的“难题”。

主持人:伤病残军人是一个为人民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群体,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了,国库充实且数年无战事;依常理,伤病残退役军人都会得到妥善安置,何以成为“难题”呢?

白虎虎: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因为历史上形成的军地二元结构尚未实现融合,一些部门还没有真正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再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转型,尚未建成国家统筹的基本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单位化”、“区域化”占主体,地方如果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越多,财政压力就会越大;其三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法制化水平不高,缺乏持续性、规范性和制度化保障;还有就是面向弱势群体的比较利益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伤病残退役军人的生存愿景和社会心理预期不确定,后顾之忧较多。

王书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现在行政主导的安置资源在减缩,而法律规制、民间参与的安置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提高,而以人为本理念、民生投入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没有在根本上得到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生命生活质量及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还没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地方政府和民众发展经济、追求和谐的意识增强,而对国防建设、军队作用和军人牺牲奉献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国家行为、政治任务还缺少具体有效的军地协作机制、地方法定责任等制度保障;等等。

主持人:瑞士军事家约米尼曾经说过:“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为国流血牺牲的勇士,其社会地位反倒不如一个大腹便便的商贾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也不冤枉了。”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实在是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白虎虎: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体现一个国家的军事文明、社会保障和人文关怀水平。军队不辱使命,军人牺牲奉献,大批伤病残军人承受着身心的痛苦、生活的磨难。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把他们的生命、生活和发展保持一个相对较高的质量,不仅是对他们所做牺牲和贡献价值的尊重和补偿,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而且有助于激励现役军人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提高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主持人:在这方面,古今中外有可资借鉴的成功政策和做法吗?

白虎虎:有呵。安抚好伤病残军人是历代兵家的传统。在我国宋朝时即有法令规定: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者给钱三十千,听自便。即是说,对于伤残的军人,仍留居军队的,由国家保证基本生活供养终身;愿意离开军队的,给予一次性抚恤。清朝中期,在军人优抚安置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如宣统皇帝下诏施行的《恤荫恩赏章程》,成为我国封建制度下由国家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军人抚恤优待军事法典。这部法典共8章48条,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以及通过恩赏世职等方面的抚恤优待作了明确的规定。

王书道:我军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病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随后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相关优抚文件。

薛洪:世界上许多国家高度重视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一是法律保障。比如美国从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二战”期间就颁布、签署了《军人权利法》、《退伍军人优惠法》、《退伍费用支付法》等。美国退役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

二是机构设置保障。如印度退役军人管理机构,主要是国防部复员安置总监处和以国防部长为主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联邦军事委员会和地区军事委员会协助下,负责考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和残废军人的福利问题。

三是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如美国的住房贷款制度,医疗制度,保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主持人:借鉴古今中外的成功做法,我们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呢?

王书道:当然可以。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信息化军队建设以及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军人权益的思想理论、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一是破除军人靠老百姓“养活”等陈旧观念,树立军队“生产安全”和军人创造国防安全价值的观念。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国家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军人是靠自己的劳动(包括战争、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吃饭的,是通过创造国防安全价值及其在社会价值总量中的有效交换获取生存和发展资源的。军人只要为创造国防安全价值做出了贡献,就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优待。这是转变对待伤病残退役军人态度的基本前提。二是改革现行有关军队建设的立法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打破军队、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传统格局,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保障军队、军人的地位和待遇,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把政治任务转换为法定责任。这是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问题的根本手段。三是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将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国民福利,探索建立军地融合及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问题的根本途径。

主持人:不久前,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为破解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做哪些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好《规定》?

薛洪:《规定》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残疾军人”概念改为“伤病残军人”,使其外延更加宽泛、明确。《规定》是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残疾抚恤”的系统化、具体化,规范了包括伤病残军人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对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王书道:颁行《规定》,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是军队和地方共同履行的重大政治责任。落实《规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军队、地方和伤病残军人通力合作。具体说来,军队各级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确保广大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思想稳定。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稳定长效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坚持科学组训施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心理服务工作,严把征兵、国防生招生、特招地方人员入伍等方面的体检关,努力减少伤病残军人数量。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制定加快安置进度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端正对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态度,充分尊重他们为党、国家、人民和军队做出的重要贡献,把实现他们的愿望、满足他们的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权益,作为服务保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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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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