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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废除《拆迁条例》 新立《征收补偿法》”
2009年12月10日 05:47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一部新的法规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据报道,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建议的牵头人沈岿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当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他们并未收到回复,也“没有抱期望收到回复”。

东方早报记者 吴玉蓉 发自北京

为什么要修改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抵触

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站在自家楼前,手里高举着《宪法》。在媒体和网民的关注下,她笑到了最后。但是,她的幸运并没有在其他拆迁案例中得以复制。

2009年11月13日天未亮,“拆迁大战”打响,成都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对峙3小时无果后,身浇汽油自焚,医院救治无效后身亡。

“社会矛盾频发。”沈岿说,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

五位北大教授在他们的建议中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

“《拆迁条例》是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在2007年,《物权法》通过。这时,《拆迁条例》已经与《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新的精神和原则不相符了。”沈岿说,正是因此,需要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五位教授认为,正是因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怎么样修改 最好是制定《征收补偿法》或《征收补偿拆迁法》

根据《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五位教授认为,《拆迁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将补偿与对房屋的征收分开了,将补偿作为了拆迁程序的一部分,这实质上就是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这与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抵触。

另外,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对于拆迁的主体到底是谁,建议书认为,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沈岿认为,最好的结果就是废除旧的《拆迁条例》,再重新立一部新法规,叫《征收补偿法》或《征收补偿拆迁法》均可。

为何久拖未决国家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需时间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宏昌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确实有学者上书要求修改《拆迁条例》,但这个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原因有三点:

1.我国还处在逐渐从国家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过程中。一直以来,公共权力占垄断地位,还没有从公民权利来考虑问题;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转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要解决现代化的问题,而这涉及大量的城市建设,难免会碰到拆迁问题。“拆迁任务很重,需要高效拆迁。如此一来,就把公民权利弱化了。”

3.政府的政策往往靠行政手段来推进,政府手中有权力,强制措施坚决。“这与西方涉及公民财产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完全不一样,我国司法在这一点上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焦宏昌说:“修改后的宪法和《物权法》,把公民权利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但部门法并不会那么快就协调过来了,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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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玉蓉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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