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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1.26”案嫌疑人并非蓄意制造事端、报复社会
2009年12月08日 19:37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哈尔滨12月8日电(记者梁书斌)记者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了解到,哈尔滨市阿城区“11·26”特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是由于不完整人格和生理激情所致,并非蓄意制造事端、报复社会。

据介绍,11月26日7时9分,哈尔滨市阿城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潘远飞在阿城区牌路大街庆云小区七号楼其姐姐潘某家厨房吃饭,突然不明原因从灶台刀具架上抽出水果刀,从后面搂住正欲穿鞋的潘某,向其脸上、右胸、腹部共刺4刀,潘某受伤挣脱后跑下楼,与其姑姐和长子逃离现场,不久就休克昏迷。该人在将其姐捅伤后,上街见人就扎,当场致1人死亡,12人受伤。

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果断处置,将犯罪嫌疑人潘远飞当场击毙,缴获尖刀一把。随后民警会同医疗急救部门将受伤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救治。

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11·26”特大杀人案件专案组,从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阿城区公安局抽调警力迅速开展工作。经查,犯罪嫌疑人潘远飞是1971年11月25日出生,1991年曾因抢劫罪被尚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11月29日,专案组邀请哈尔滨市医学脑外科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本案有关问题进行了咨询。

专家认真听取了专案组前期调查工作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潘远飞治疗脑外伤的病例,从生理、心理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潘远飞由于1989年脑外重伤后,患有癫痫病后遗症,经过长期反复发作癫痫,造成该人脑组织损害,萎缩,进而导致其人格改变,表现为日常性格、行为异常,偏执,易怒。从其病例和日常表现看,不能确定其患有重性精神疾病,但具有不完整人格。根据其在牌路大街的作案过程判断,作案时该人意识清楚。其连续追刺无辜行人的行为,是一种生理激情反应,即所谓“杀红眼了”。其作案的动机是由于不完整人格和生理激情所致,并非蓄意制造事端、报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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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书斌   编辑: 杨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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