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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新办法 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2009年11月17日 21:45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太原11月17日 (记者伍彧彧)11月16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今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本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支持该企业评先评优,其领导人员的薪酬也应同比例下浮。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指导线规定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依法经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应合理增加工资。

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

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同时,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可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平均工资低于同行,原则上不评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本省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优。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基薪。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

监控工资水平明显偏低企业信用。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予以归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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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彧彧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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