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中国大运河申遗 35城市齐聚淮北
2009年11月16日 20:27中广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安徽淮北市柳孜隋唐大运河遗址的宋代石筑构物,这是隋唐大运河首次发现建筑遗址。王国平 摄

日前,大运河流经的35个城市的代表,在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的组织下齐聚在安徽省淮北市,参加第5届中国大运河文化节大运河保护与“申遗”高峰论坛。

论坛上,与会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到了时间的紧迫性。2009年4月23日,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级会商小组在京成立,并确定2014年为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预定期限。还有不足五年时间,大运河“申遗”还有哪些“坎”要迈?还有哪些关键的工作必须及时开展?

熟悉而又陌生的大运河

中国大运河以京杭大运河与隋唐大运河规模最大、影响最深。但规模大到什么程度,至今不得而知。

“中国大运河南北两端的具体地点在哪里?”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阙维民提出的问题看似简单,却难以回答。但这个问题又不得不回答,因为大运河要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必须明确两端的具体地理坐标。

阙维民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判断,但也未形成定论。由于隋唐大运河多已废弃,只凭一些故道遗迹还不能解“谜”。

“当前,我们对隋唐大运河还不能说‘心中有数’,所以当务之急是要究明隋唐大运河遗址本体实际情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刘庆柱说,目前人们对隋唐大运河遗址的了解,多来自各类文献记载。由于时代与科学发展的局限性,这些记载或比较笼统,或有所讹误,或存在疏漏。

据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副教授奚雪松介绍,地方志书中的地图带有明显中国传统山水画的烙印,以“经营位置”作为绘制的重要原则,其表达主体的位置、距离、形状等地理空间信息的准确性比较低。

“现在,我们对隋唐大运河的空间分布不清楚,对现存‘故道’的时代不清楚,对其作为文化遗产的内涵更不清楚,这就使得我们处在十分被动的境地。”中国社科院考古所研究员李毓芳说。

李毓芳认为,要掌握隋唐大运河的基本情况,可以通过考古调查来确定考古勘探的对象,通过考古调查和勘探基本确定大运河的河道遗迹分布, 然后再通过考古试掘及重点发掘确定大运河的形制结构、时代及其他文化内涵。在她看来,考古调查是解决隋唐大运河“面”上的问题,考古勘探是探索其“线”上的问题,考古试掘与发掘是解决其“点”上的问题。由“面”、“线”、“点”田野考古工作程序,再回到隋唐大运河“点”、“线”、“面”的总体把握,进而科学地提出隋唐大运河的保护对策以及制定保护规划。

正在失去故事的大运河

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研究室主任余辉是喝运河水长大的,他说直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在江苏淮安段运河里的水中只需放入明矾,经沉淀就可以作为生活用水。所以当时运河两岸有很多工业产品甚至是食品都冠以“运河”或“大运河”品牌。然而时过境迁,如今大运河的水质遭到严重污染,“谁还愿意将食品与运河联系起来?”

不过,喜欢和运河“套近乎”的人似乎为数不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院长张廷皓在运河沿途考察中发现,精心雕琢的新式护栏护岸,犹如绳索般纠缠着大运河;各地形式雷同的运河广场成为令人哭笑不得的续貂之作;房地产商成片开发沿运河的土地,冠以“运河人家”、“运河家园” 的小区正在严重破坏大运河的生态与环境……

“大运河正在成为失去故事的河流”。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史研究室秘书长黄小同提醒人们,德国的易北河谷被世界遗产名录除名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如何保护大运河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整体性和原真性,已经成为此次‘申遗’能否成功,以及成功后不被除名的最大挑战。”

大运河“故事”的维系还要仰仗于运河沿岸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介绍说,从北京通州到天津段的运河上曾经回响着船工号子,“气势磅礴的船工号子是运河文化的标志性符号之一,是大运河漕运历史的鲜活记忆。”如今,这种记忆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但田青希望通过对老船工的采访、录影,甚至尽可能地靠近“原生态”的舞台呈现,尽快加以抢救。

河北作家协会会员叶景涛正在搜集与运河有关的歌谣,试图以此留住运河的“故事”:“四大累”——挖河、打堤、割麦子、摇机器;“四大软”——运河水、新弹的棉、熟透的柿子、盘脚莲;“四大快”——运河人的嘴、顺风船、别人的家丑、曹操的腿……

古今交叉、保护与发展交叉的大运河

余辉认为,如今大运河保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执法不严”。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保护、利用大运河的法律或条例,但是,对在大运河里从事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要限制运送危险品,特别是液态危险品?在运河两岸是否要限制使用农用化学品?运河两岸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保护范围应该是多少?保护对象是哪些?责任者是谁……余辉说,目前,我国所有关于水和文物保护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覆盖大运河的整体保护。

在国际上,关于运河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出台。尽管日本运河的名声在国际上并不显赫,但1896年日本就制定了《河川法》,1913年制定了《运河法》,至今修改了11次。

在本次论坛上,张廷皓、齐欣、陈述、吕星联合署名提交了论文《关于大运河立法研究的几点看法》。文中说,1888年,《君士坦丁公约》确定了苏伊士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1919年的《凡尔赛条约》规定了有关欧洲的基尔运河通航、使用的相关内容。但这些法律“均存在于保证通航的基础层面,还没有涉及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所以,我国大运河遗产保护立法的形成,将提升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地位。”

“建议参照《长城保护条例》的立法模式,尽快启动《大运河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厘清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保护管理的要求,为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说。

张廷皓等提醒,由于大运河从保护状态上看是地上与地下相交叉,从功能上看是在使用和已不再使用相交叉,从历史上看是古今的交叉,从现实看是保护和发展的交叉,“所以,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必须协调涉及运河的各地方、各部门的关系,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从实际出发。” (记者 王国平 李陈续)

大运河   运河   申遗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王国平 李陈续   编辑: 郑永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