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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刘忠吉一审判18年
2009年11月16日 02:11新文化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 陆续 通讯员秦洪祥)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涉嫌贪污、受贿案日前一审宣判,长春市中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贪污、受贿33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刘忠吉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项目部负责人索要工程“好处费”或“回扣款”,累计犯罪7起,贪污302万余元。1998年至2007年间,刘忠吉在担任吉林省公路工程局一处处长和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贿赂8起,受贿29万元。

鉴于刘忠吉主动到省国资委纪检部门交代问题,并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和其家属代替返还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忠吉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行业特殊致监管难到位

据了解,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可谓腐败“重灾区”,今年一月,该集团原董事长杨树林、原总经理孙福山等6人利用工程招投标的机会,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系列腐败案,在四平市两级法院一审宣判,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不等。

刘忠吉等人交代,由于建筑行业具有即时性和多变性特点,上级审计监督部门很难及时审计监督到位,一般只能在事后进行财务账目的监督。而财务账目的监督无法完整、全面、准确体现当时的原始成本,这就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下属分公司资金均从项目部抽提,长期以来形成了包括“小金库”在内的行政花费,容易滋生腐败。

目前,以刘忠吉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为标志,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以刘忠吉为首的共计11人“集体腐败案”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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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续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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