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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年拟全面实施注射死刑
2009年11月05日 07:00北京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案例

2000年9月,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在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

2006年3月,备受媒体关注的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

2008年11月26日,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杨佳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解读

注射死刑已被普遍使用

我国自云南昆明率先推行注射死刑至今已经10多年,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地区试行了注射法,但目前的死刑执行方法还主要采取枪决。记者采访了解到,究其原因,除了技术条件上的限制以外,关键在于观念上的障碍制约。包括一些法院系统内的人对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问题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性,枪决具有最强的社会威慑力。日前也有许多网友纷纷在网上留言表达了自己对注射死刑的强烈反对:“对这些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实行人道主义,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人道。”

■注射死刑不会削弱震慑力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增设了注射死刑的执行方式,这一法律变动是人权保障理念与人本思想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体现。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不会废除死刑,但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是可以变革的,我国也正在通过制度设计与完善限制死刑的适用。

许教授认为,注射死刑没有削弱死刑的威慑力,死刑本身就已经凝聚了法律震慑犯罪的作用,无须再通过执行方法的血腥和残酷来渲染这种威慑。同时,许教授也指出,更为人道的注射行刑将会得到普遍推广,最终取代枪刑。

■注射死刑已被普遍使用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目前,中国先后开始采用注射死刑的地方有昆明、长沙、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重庆、杭州、沈阳、平顶山、焦作、武汉、黑龙江、乌鲁木齐等地。

■枪刑存在很大弊端

究竟枪刑与注射刑存在哪些具体差别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多年实践看来,枪刑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枪刑必须要在人烟稀少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刑场,而一般有权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所在地大都是地级市以上的中等城市,行刑场地比较紧缺。其次,枪刑行刑过程中押送死刑犯的时间长,途经地点多,要耗费大量警力和财力,加之露天执行,加大了警戒工作的难度,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刑场附近地区居民的生活。另外,枪决行刑过程较为血腥,个别死刑犯并非一枪毙命,既对行刑者心理造成较大压力又加大了受刑者的痛苦。相对而言,注射是一种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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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罡 侯毅君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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