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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金:勇于解决中国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
2009年10月28日 08:15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企改制中出现了管理层MBO、员工持股、破产改制等多种产权改革做法,虽然存在国家监管不力、交易不够透明、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但是如果当时不痛下决心改革,国有资产在市场发展的度量衡中会流失(贬值)得更快。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发生了对于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争论以后,另一种政策取向占了上风。一种观点转而强调扩大国企的市场份额和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认为只有强化国企特别是央企才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于是,在电力、交通、能源、电信、金融等领域,出现了超大型国企,块头之庞大直逼世界500强企业(但经济效益,如资源产出率等与之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它们不仅保持着经营高度垄断,而且影响到甚至一手把持了市场定价权和政府的产业政策走向。

与此同时,普通民营企业介入大中型国企产权改革的通道被基本堵塞,公司内部人收购办法也被基本叫停。虽然在党内外有识之士共同努力下,政府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即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承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但实际上非公经济在金融服务、通讯电子、新闻出版等近30个产业领域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阻碍。民盟中央的一份提案揭示:从税费制度看,民营企业创业门槛越来越高,收费越来越多,创业积极性受到打击;从融资体系看,民营企业融资还不及全社会的10%,银行对非公企业的拒贷率超过56%,超过70%的贷款给了国有企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从2008年11月制定的4万亿元投资扩大内需计划,到今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9500亿元财政赤字,如此巨大的“蛋糕”,舆论普遍担心大多被“国”字号切走,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市场和政策空间会受到进一步挤压。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民营企业界政协委员呼吁:让民企共同参与国家4万亿元的投资,产业振兴要多考虑民企,保增长和保就业的重点是保民营企业,因为数量巨大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是中国最大的“劳动力蓄水池”。然而,与全国“两会”的呼声背道而驰,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民营中小型企业的日子很不好过,钢铁、地产等行业频频出现了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而被国有企业收购的案例;而以“做大做强”或“安全整顿”为名,侵占私有产权的现象也在一些地方公然出现。

在1990年代的“国退民进”中,人们担心的是“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搞不公平的私有化。现在的趋势倒过来了,是“国进民退”,民营中小企业受到损害。改革进行了31年,国企还没有从很多竞争性行业退出,或者退而复进,在银行信贷等方面仍然是国企优先。1993年启动的大规模“国退民进”在很多领域被喝止,由此出现了新的问题:一些国企管理层和掌握社会资源配置权的某些政府官员勾兑,与民争利,贪腐成风。如果说1990年代的国企改制中曾经存在透明度不高、政府监管缺失,那么,今天超大型国企的内部管理如利益分配等透明度更低,政府对于其管理层薪酬、税收贡献、贪污受贿等问题的监管更加乏力。

“国进民退”的新格局,“非公经济36条”贯彻乏力,暴露出普通民营企业的发展困境。但是,这并不妨碍某些掌握社会资源配置权力的官员亲属以民营企业身份,通过公权力,以各种瞒天过海的手法大肆攫取国有企业财产,大肆攫取各种公共资源。例如,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等中央纪委反腐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都有他们长袖善舞的身影。

在改革启动阶段,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从而“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显然,这里的一部分人,主要指的是较少受到政府经济管制的普通民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而鼓励经济自由化的结果;而且,只有依托市场自由竞争的谋生、谋利方式才可复制,才谈得上别人“向他们学习”,才有可能成为“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严厉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恢复延安的光荣传统”,艰苦创业,“反对特殊化”,防止“成了老爷”,并称之为“一场严肃的斗争”。在经济改革进入第31年的时候,我们的改革政策取向,是否极大地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而压缩了经济自由化的空间,在多大程度上还能给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生活先好起来”的努力机会,在多大限度上能有效地制约政府机关和国企党员干部的“特殊化”和“成了老爷”,值得深刻检讨。

遏止局部基层权力的失控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四中全会连用三个“严重”发出警告: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

当前,人民群众对中央践行“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执政宣示和巨大诚意抱以期望。特别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据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的“汶川地震灾区居民需求快速调查”,灾区群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感与对家人的信任感几乎持平。中央政府以人为本,倾情高效的救援,感动了全中国和全世界,体察民意果断暂停奥运火炬传递、设立国家哀悼日,深得人心。去年5月19日14时28分,天安门广场上神圣的国旗第一次为死难平民而低垂,那一刻党心和民心,政府和人民水乳交融,是“非典”应急处置以来“胡温新政”的又一个民意高峰。

然而,从近几年的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中,也要看到,民众心目中,政府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呈现逐级下降态势。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比如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县城和县级市政府,对于民众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人权,表现得麻木不仁,甚至胡作非为,到了惊人的地步。

例如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明明是邓贵大、黄德智这样的基层无良官员到色情场所索取色情服务,被拒绝后使用了暴力,涉嫌强奸,巴东警方最初却认为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让网民感觉官官相护。

再如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在前后两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里,11名未满18岁的女生被有组织地嫖宿,犯罪嫌疑人有5人为公职人员,令人发指。事发后的调查过程也艰难曲折,如果不是迫于上级命令和舆论压力,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很容易被当成“一般卖淫嫖娼”案件处理。

在湖北石首市(县级市)骚乱中,青年厨师涂远高坠楼身亡,家属不服警方的自杀结论,不肯将尸体火化。上万名“不明真相”的市民和周边县镇群众上街声援死者家属,把前来抢尸的警方堵在街头。这起比贵州瓮安事件更为严重的官民对峙、警民对抗事件,表明我们的一些基层政权已经失去相当一部分民意的信任,相当一部分民众对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心存蔑视,这是很可怕的。

去年冬天以来,全国组织了县委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公安局长、县级法院院长等一系列基层干部培训,不少省市组织了县派出所所长培训,都是要提高基层干部排解矛盾、聚拢民心的执政能力,夯实我们党持续执政的群众基础。郡县治,则天下治;郡县不安,则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都无从谈起。近年来推行的“省管县”体制,除了财政方面绕开地级市、强县扩权,也有省直管县主要干部、强化基层权力监督的考量。这些都体现了中央的良苦用心。在加强和改进自上而下的监察的同时,还需要引入自下而上的监督特别是选举机制。这就是继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基层自治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彭真1987年11月23日指出:“长期以来,我们自上而下的很多,自下而上的东西很少。”彭真寄希望于村民自治这样的基层民主实践,把一个村范围里的公共事业,交给群众用民主的程序来决定,一步一步地掌握民主的操作方法。“老百姓现在如果通过这种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以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地体现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把自上而下的勤政和反腐倡廉要求,与自下而上的选举、监督结合起来,可能是提高基层管制能力、解决激起草根民怨的吏治问题的治本之策。

基层民主需要一个有序推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但从各地非常事态频出看,这个问题具有特殊的急迫性。从河南灵宝王帅案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吴保全案,以“诽谤政府”为由而“跨省抓捕”网民,成为某些基层政府面对批评而自保的本能反应。今年6~7月间,河南省杞县发生钴60放射源故障,在政府沉默一个多月后,老百姓纷纷举家出逃。结果,政府非但没有为这起现代版的“杞人忧天”向民众道歉,反而迁怒于在恐慌中交流不实传言的民众,宣布抓获5名“造谣者”,包括只是在网上复制粘贴核事故传言的网民。近年来,网络监控技术流入县市级,成为某些基层官员对付舆论监督的工具,尤其令人不安。要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任务,遏止某些基层官员的恣意妄为,基层民主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可以这么说,在今天,切实保障人民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对现阶段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有力补充。推进基层民主,揭露和制止基层官员扼杀民众表达和新闻监督的行为,就是保障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障中央的政令畅通,保障新中国的红色江山不因那些无良官吏而变色。

反思维稳逻辑 唯求长治久安

社会转型的一个难题,就是改革要讲求节奏,发展要保持稳定,维稳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维稳工作中孰轻孰重,涉及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和政治伦理,其短期效果和长期效应也大不一样。

维稳的第一层次是不出事,或者出了事尽快平息事态。因为如果地方政府门前出现静坐示威,或者村民维权占据了国道,非同小可,搞不好就会被问责罢官。现阶段地方政府在这个层次上煞费苦心,耗力甚巨。其实,在中国的现实环境里,没有公权力做不到的事情,关键要看在维稳过程中现在和将来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

在平息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有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公权力对强制手段的滥用。有的地方领导干部遇事不敢到现场去、到群众中去听取意见、解决问题,而是动辄把警察推到前面。但警察不是解决矛盾的主体,而是一种辅助力量。“解铃须系铃人”,公权力的主要责任要由党委和政府来担当。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时,人大常委和社会舆论普遍认同武警“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但不少人强烈支持该法对地方政府调动武警权限进行限制,认为以往一些地方政府把武警“当做拿枪的城管”而滥用的情况比较严重,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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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瑞金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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